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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不宜自行终止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07日15:47
  近来,关于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代表资格终止后,委员职务是否自行终止?争议不小。近期的实例是去年8月某省人大发布公告称,两名省代表因涉嫌犯罪其代表资格被终止,其中一名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2009年8月4日《京华时报》)。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后,其担任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能否相应终止?

  2009年8月19日,中国人大新闻网刊发了《乡镇人大主席调动后主席职务不能自行终止》一文,该文作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调动后主席职务不能采用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主席职务也自行终止的做法。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体现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律地位和选举权的最起码尊重;二是党的干部政策历来强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调整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如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是借用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答复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本款对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样适用。

  但是,该文作者满足于就事论事,没有对地方各级人大的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这样重要的职务进行探讨下去,是个遗憾。虽然人大常委会委员是非领导职务,但也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中的代表,如果采用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委员职务也自行终止的做法,也是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律地位和选举权的不尊重。另外,党的干部政策历来强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调整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对于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也是选举产生的,其免职应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第三,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是不得担任行政职务,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应当采用辞职的方式比较妥当。

  对于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应当属于人大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向人大常委会辞去该职务。(通讯员闫旭辉)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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