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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协支持棉棉起诉谷歌 数字版权之争难以回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8日08:06
  作家数字版权之争再起波浪

  2009年12月29日,我国首个以个人身份起诉谷歌公司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作家棉棉状告谷歌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中国作家协会通过中国作家网发表公开声明,支持棉棉起诉谷歌公司,依法维权。

  棉棉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景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天的证据交换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棉棉一方提出的调解要求是,谷歌承认侵犯了棉棉的著作权,并赔礼道歉,至于经济赔偿的金额可以另行协商;谷歌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谷歌希望将棉棉的作品纳入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合作体系当中,但没有提供具体细节。

  谷歌代理律师在当天的证据交换中向法官提出申请,庭审会涉及谷歌的经营模式、理念、最新技术等,希望不公开审理。但是,随着这起著作权官司进入司法程序,从去年10月就进入公众视野的中国作家集体对抗谷歌的维权事件再度引人关注。

  截至记者发稿时,谷歌拒绝对数字图书馆是否侵权一事发表任何看法。

  谷歌数字图书馆非营利性遭质疑

  孙景伟律师告诉记者,棉棉认为谷歌侵犯著作权的理由是: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没有得到自己许可,收录了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出版的作品《盐酸情人》,并以扫描片段的方式展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作品完整权。同时,美国时代华纳属下的小布朗出版社出版的棉棉另一部作品《糖》的英文版《candy》,在谷歌数字图书馆中只扫描了封面,棉棉要求谷歌承认侵权,赔礼道歉,从其数字图书馆中删除已经扫描的内容,并支付人民币6.1万元的赔偿金。

  棉棉认为,“美国的部分法院对此类案件使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而中国一般是补偿性赔偿原则。”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表示,谷歌建立数字图书馆的行为,涉及到著作权法两个内容:一是谷歌的数字化行为或扫描行为;二是谷歌向读者提供网上浏览图书内容的行为。对于前者,如果未经包括作者和出版商的授权,就是一种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对于后者,尽管谷歌声称不收钱,但是如果将来其万一在展示页面上显示广告的话,就会构成侵权。

  “如果既没有显示广告、对于用户又是免费浏览,谷歌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就应该视其向公众展示页面或内容的多少、是否影响了版权人的市场份额而定。如果展示内容较多或影响了版权人的市场份额,尽管是免费阅读,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如果展示的内容很少,基本只是扫描目录,才可能不构成侵权。”刘德良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认为,图书馆是为读者在馆内使用文献而提供的专门场所,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开放性的特征。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某些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开始应用数字化复制技术保护、保管藏书,并供读者在本图书馆内非联网的计算机上阅览,是合法、正当的。合理使用,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除复制外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及除复制外的其他著作权财产权。

  图书馆复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属于合理使用:一是复制的主体应是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开放性的图书馆;二是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三是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

  刘世杰认为,谷歌并非图书馆,更非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开放性的图书馆,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字图书馆”,更非著作权法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化信息网络经营公司”。

  三次会谈后是否侵权仍难达共识

  截至去年12月22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同谷歌先后进行了三次会谈,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当日,谷歌提交了清单,显示中国作家被扫描的出版物大约有10万多册。12月25日,经文著协与谷歌代表初步检索,此清单涉及中国作协会员约2600人约8000种图书。

  文著协曾公开表态:谷歌应遵守美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必须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洽谈著作权使用费,然后才能去扫描、传播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文著协认为,谷歌的扫描行为已经涉及到著作权法的两个问题:首先未经作者和出版商的授权进行数字化行为或扫描,侵犯了复制权;其次谷歌向读者提供网上浏览图书内容的行为,尽管谷歌声称是免费,但是如果在任何展示页面上显示广告,也将构成侵权。

  谷歌认为,扫描的作品仅为部分在美国图书馆的中国作家作品,仅提供摘要,不提供全文预览,并不涉及版权问题。

  孙景伟介绍说,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在我国国内有效,但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复制权、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等几个方面已经成为公认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早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6月9日这两个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根据这两大条约,谷歌已经对中国作家构成了侵权。

  代表文著协与谷歌进行会谈的文著协副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谷歌应该遵守本国版权法和相关国际版权公约确定的“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应该以任何借口回避问题的实质,对于此次侵权事件,文著协的态度:谷歌必须承认侵权事实并向中国著作权人致歉。

  据本报记者了解,1月12日,文著协将与谷歌进行第四次会谈。

  难以回避的数字版权之争

  作为此次事件中第一位以个人名义维权的作家,棉棉认为,状告谷歌是希望能够引起更多被侵权作家的关注,唤起中国作家的维权意识,目的已经达到。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578家图书出版社中已有90%开展了电子图书出版业务,出版电子图书50万种,数字出版业的整体规模已达530亿元。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难以回避的数字版权之争。

  去年12月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了数字环境下版权和相关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北京大学国家数字出版研究基地主任张平指出,互联网高效、便利、交互、自由共享的精神与传统版权保护之间产生了巨大冲突,而在自律守法和获取信息之间的道德平衡中,前者管理难度更大,于是网络上出现大量的“违法者”,著作权人按照现有保护规则主张权利,但维权成本过高,期望得到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最终权利形同虚设,法律失灵,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风波再次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张平介绍,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数字图书馆模式,直接将作品数字化后放入网上图书馆,只是在其版权声明中要求对收录作品有异议的作者自己主动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二是与每一个作者单独签约的一对一版权授权方式;三是在图书中包含版权声明,自愿向公众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公众如何使用本作品。

  张平认为,传统的逐一授权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受到了挑战。面对海量作品,要实现每一部作品事先获得授权再在网络上传播几乎不可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有了避风港原则,但依然跟不上技术发展,公众目前的心态是,方便使用至上,私人目的要得到最大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目前管理授权渠道还不畅通、能力有限。

  张洪波表示,目前,数字出版行业的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尤其是经济收益很难得到合理保障,这也是目前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不断发生的原因。数字网络环境下,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成立时间还不长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面临着自身的发展问题,又面临着要努力适应著作权人的维权要求,解决使用者面对海量作品的授权需要。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他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也需要调整。

  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欧阳骆沙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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