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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 平均涨幅15%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10日11:23
  人民网乌鲁木齐1月10日讯 (记者戴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现已陆续开始发放,其中一级因战残疾抚恤补助每人每年26080元。

  新疆自治区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9年10月,自治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下发,《通知》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补助金标准,提高标准平均达到了15%。而这笔资金全疆各地正陆续下发。

  据了解,此次提高补助标准的部分优抚对象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

  具体的补助标准为,一级因战残疾抚恤补助每人每年26080元;一级因公残疾抚恤补助每人每年25250元;一级因病残疾抚恤补助为每人每年24430元。

  城镇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9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110元;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90元;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是4760元、4550元、43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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