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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城管副大队长玩忽职守终审获缓刑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1月10日18:07

  城管副大队长玩忽职守终审获缓刑

  本报讯 因对恶势力团伙“给予关照”,现年53岁的原房山区城管副大队长张凤友日前被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3月到2006年8月,在房山区经营停车场的王山与房山城管人员相勾结,利用城管人员在良乡镇附近的107国道查处货车遗撒等执法行为的机会,先后指使手下十余人强行拦截、扣押车辆,并将所截车辆强行停入王山的停车场,收取高额停车费,如大货车每天收费300元。每次非法获利后,王山等人按事先约定将高额停车费的50%返给城管分队负责人。据统计,王山、姜强子等犯罪团伙在房山区境内,多次敲诈勒索过往司机,共敲诈人民币52万余元。

  据了解,2003年前后,身为房山区城管副大队长的张凤友曾接受王山、姜强子的宴请,对方请求城管部门能够“照顾”自己的停车场。之后,张凤友为他们介绍了几名城管下属分队的负责人。2008年12月,市二中院以敲诈勒索、保险诈骗、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恶势力老大王山有期徒刑14年。法院同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房山城管大队良乡二分队原队长霍立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一分队队长韩玉山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原一分队党支部书记孟令军两年3个月有期徒刑。

  此案办结后,一直被取保候审的张凤友被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张凤友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房山城管在查扣车辆中管理混乱、监管失控,致使王山等犯罪团伙在房山多次敲诈勒索过往司机。庭审中,张凤友自称他负责督察工作指绩效考核和着装及上下班的纪律,王山等人的行为与他的职责无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凤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本案具体情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凤友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张凤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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