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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变相贿赂中介 经营成本最终转嫁消费者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12日14:21
  据上海青年报报道,2009年11月20日,泰康人寿因变相商业贿赂银行网点等中介,被上海保监局开出今年以来的最大一张罚单。

  上海保监局提供的明细资料显示,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其中一张00001094号凭证,涉及会计科目为“营业费用-会议费-外部会议”,原始凭证记载为银行渠道业务研讨会。但附有上海锦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记载事项为会务费,金额为55650元。另一张00000319号凭证涉及的会计科目为“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记载为促销品用途,附有入库单和出库单,记载为乐扣礼盒70套,附有上海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记载事项为日用品,金额为17500元。

  “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拉保单抢市场,惯用送礼和请客旅游等方式对保险中介按比例变相商业贿赂,这在业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某保险业内资深人士王先生对《上海青年报》透露。

  细看此份账单,其实就是一个“假费用”问题。以“发展业务”和“改革”的名义造假各类经营管理费用。

  泰康与银行中介关系“亲密”已有渊源,见诸媒体最早关于“银保合作”提起诉讼的报导是《中国汽车报》2001年10月30日的报道文章,这篇标题为《业务员拉保单行窃账号储户存款变保险何宇翔被判刑一年》的报导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何宇翔,因为“业绩”压力,利用在银行偷偷记下的储户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私自伪造了储户的投保资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寿公司私自投保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的方式,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工行帐户内划走人民币4191.40元,何也由此从保险公司获取1303.81元的佣金。

  此案后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钱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而2006年的一起典型案例是云南的郭女士所遭遇,据《昆明日报》2006年4月7日的报导:“郭女士到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人员"推荐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当郭女士接受了这份保险后不久,发现她的10万存款竟然变成了保单。”为此,郭女士将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一审法院判决该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该“合同”,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存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的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泰康人寿何以如此热衷于拉拢银行呢,《上海青年报》文章认为其深层原因还是在于银行渠道给保险销售所带来的可观收益。

  据上海青年报报道,“最常见的"保险老鼠仓"通常是,保险公司通过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业务人员名单套取现金。”包括银行在内的一些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合谋,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营销员名单,再加上部分虚构的业务人员姓名,编造出虚假的本机构业务人员佣金表,以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的名义为保险公司套取现金。保险公司先将手续费转账支付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再以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的名义按月提现,并将套取的现金汇总返还给保险公司或转入公司账外“小金库”。

  虚构业务人员名单,实质上就是“假手续费”,明明是直销业务,却“变性处理”为代理渠道,实质上是向公司套取中介佣金费用装入自己荷包。这也是保险公司账面上中介业务占比很高,直销人员却不少的真实原因。

  保险公司与银行间的“转账”戏法,肥了部分保险和银行高管的荷包,却给保险公司的业务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会议上向各家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他指出,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操作,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他举例指出,一个保险公司支公司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达到7256.14万元,占其全年保费收入的33.03%。其中一次弄虚作假非法套取资金301.97万元,代理公司配合套现分得好处费2.87万元。

  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的贿赂行为,造成了保费流失乃至经营亏损,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资金充足率,对保单的按时赔付埋下隐患,而由于伪造佣金费用和业务支出费用造成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则会直接导致保单成本的上升。最终,这部分费用还是会以提高保单金额的形式“转嫁”给投保人。

  保监会在十月召开的保险中介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专项会议上指出,正由于大量的虚列保险中介业务成本费用,导致公司盈利锐减,甚至亏损,给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造成保险产品价格过低导致效益不好的假象,于是形成了产品报备价格居高不下,而市场价格却一降再降的局面。监管部门如果同意涨价,与消费者冲突,如果降价,业内就会有人抵制。

  由于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费用是保险中介诸多突出问题的源头,一些不法现金交易,甚至为行贿受贿、贪污洗钱、职务侵占、小金库、化公为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保监会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提出: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强化管控,堵塞漏洞,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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