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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84人因环境渎职犯罪被诉 存权钱交易跨领域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1月14日09:56
  “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郑州共有78名干部在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中被提起公诉。上述被查处案件,累计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伤亡100人,其中重伤21人、死亡79人”。

  4个月前,这组数据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广泛关注,各门户网站争相转载。然而此后,试图进一步了解内情的记者却吃了“闭门羹”,有关单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三缄其口”。

  直至2009年年底,最后一起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审结后,记者才从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拿到了相关调研材料。调研显示,根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最新统计资料,自2008年5月至2009年年底,该院反渎部门共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80件98人,已提起公诉62件84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38件56人,占其他渎职犯罪涉案人总数的58.3%,居各类渎职案件之首。

  据了解,2009年年底宣判的最后一起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可谓是典型中的典型。

  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中牟县雁鸣湖乡太平庄村村民慕某擅自将本村村北两处黄河防护林林地土壤深挖2米多后进行贩卖。与此同时,该防护林林地上种植的树木也遭多次砍伐。

  2008年2月18日,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慕某擅自勘挖土壤的区域处在《郑州市2005年生态城造林绿化重点工程施工设计说明书》设计的黄河防护林项目区范围内,且取土位置周边生长有林木。根据测算,慕某取土面积共计9205平方米,因取土较深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的面积达6822平方米,取土地上杨树共767株,蓄积39.1立方米。

  2008年4月21日,郑州市检察机关在排查渎职犯罪线索中发现该线索,随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郑州市检察机关认为,雁鸣湖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王某作为对该防护林地具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发现、查处慕某非法占用防护林林地的过程中,以罚款为名分4次收受慕某3500元,并滥用职权非法批准慕某占用防护林林地,造成6822平方米防护林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围绕这起案件,记者与承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面对面,了解到了惩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台前幕后的故事。

  记者:根据调研数据,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现状是否可以用严峻来形容?

  检察官:是相当严峻,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仍处于易发多发的态势;二是领导干部渎职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由于查处打击不力,犯罪心理强化的态势明显。

  记者:像王某那样滥用职权、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代表性吗?此类渎职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检察官:只能说是冰山一角。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形式多种多样:个别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甚至以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记者: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总结出什么特点?

  检察官:有五大特点:第一,犯罪主体主要是掌握有审批或监管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涉及罪名相对比较集中,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犯罪比重较大;第三,此类渎职犯罪的损害后果也特别严重,可能造成少则百万元多则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比如,2008年发生在河南荥阳东升的“5·4”煤矿事故,就造成16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00万元,而这都是相关人员玩忽职守酿成的后果。第四,在此类渎职犯罪背后往往还存在着权钱交易,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第五个特征就是窝案串案高发,一起案件可能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

  记者:造成这样的现状肯定是“事出有因”。

  检察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地方经济发展思想观念错位;二是以罚代刑不移送刑事案件;三是刑罚的量刑幅度相应较低,不能达到“罚当其罪”;四是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甚至被“谅解”。

  记者:据了解,为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两高”对刑事追究的起刑点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样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吗?

  检察官:立法规定虽然有了,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难题。首先,行政主管部门很少以上述罪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往往以罚代刑,致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同时,在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违法犯罪时,我们也有着“三难”: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处难、案件认定难。

  记者:在上述案件中,王某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占用土地,历经半年后才被发现,到判决时又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这和“三难”是否有关?

  检察官:没错。“线索发现难”解释起来很简单。渎职案件本身就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现实生活中,群众举报就少,往往是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后,检察机关才介入侦查。而此时,面对这“来之不易”的线索,有关单位的保护主义又来了。

  记者:此前,我也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一般的渎职犯罪案件在查处方面一般面临着证据获取难,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反审讯能力强的难题。

  检察官:除此之外,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还有两个独特的难题:首先是办案人员对此类渎职犯罪涉及领域知识掌握不够,办案的相关技术设备不足,侦查手段相对落后;其次是公众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一些人甚至认为,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这样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更不能以犯罪论处。因此,查处这类案件通常得不到理解和支持,阻力很大。

  记者:最终,王某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否就是您所说的“案件认定难”的代表?

  检察官:是的,在渎职案件的查处中,对于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分歧较大。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恶劣社会影响”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渎职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责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个人身上,因而要处理个人相当困难。比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所涉的渎职案件,往往有关权威部门的事故调查结论报告都列举了多种原因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这样责任分散以后,有关人员的渎职情节就显得轻微,要查处某一个人就相当困难。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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