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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校园内偷拍”抓早恋 律师称此举侮辱人格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1月19日14:18

  老师“校园内偷拍”抓早恋引发学生和家长热议此举是否合适律师解读

  未成年人也有隐私偷拍侵权

  新闻回放

  据媒体报道,近日,山东省聊城市某高中学生反映,该校老师带着相机,在校园里偷拍,专抓学生早恋。对此校方回应说,现在早恋现象泛滥,学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主要是吓唬吓唬学生,没有真拍。这几天,这件事在青岛的高中校园里也引发了一场热议。

  记者在青岛的几所高中做了一个小调查,问题就是“你身边有没有高中生谈恋爱?”结果大多数同学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不少同学认为,从年龄上来讲,十七八岁的他们如果真的恋爱,也不算是“早恋”了。但是由于学生的身份,恋爱会影响学习,所以大部分同学还是抱着谨慎的态度。

  虽然对高中生谈恋爱的现象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这种“校园内偷拍”抓早恋的做法,无论学生还是家长,基本上都表示反对。有同学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个人隐私,应该尊重同学。

  法律看点

  1.老师该不该用偷拍的方式抓早恋,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学生隐私?

  2.学生只有在18岁以后才有隐私权吗?

  律师解读

  偷拍“早恋”行为侮辱学生人格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李超峰律师和乔磊磊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律师认为,学生早恋虽然不妥,但老师用偷拍的方式抓早恋,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为未成年人的“早恋”行为涉及个人情感问题,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散布偷拍照片侵犯学生隐私权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杰律师解释,学生的人格权在法律上明确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隐私权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涉及隐私权的问题以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老师在“校园内偷拍”抓早恋这一行为是否侵犯学生隐私,主要看学校如何处理这些偷拍的照片。如果是擅自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宣扬,致照片中的学生名誉受到损害的话,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从出生就有隐私权

  李超峰律师解释,学生并非在18岁以后才享有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我国公民从出生起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同时宪法第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是没有年龄限制的。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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