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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窃取信用卡信息案 嫌犯被判1年6个月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9日16:58
  在银行ATM机加装读卡器,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信息及密码后伺机盗窃卡内钱财。松江区法院日前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朱斌、王建、林海成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这是本市首次判决此类案件。

  30岁出头的朱斌是江西人,原本在当地开出租车。2009年2月,他和两名老乡来到上海,先后多次到松江新桥、车墩等地,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摄像头、读卡器。当他人把卡插进加装了读卡器的卡槽后,该卡的信息将被记录在读卡器内,而摄像头则会拍摄下取款人输入的密码。等他人取钱走后,守候在附近的朱斌等将器材卸下,以备日后盗取他人钱款之用。

  2009年2月28日傍晚6时,朱斌等又故技重施,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后,守候在旁。当几人进去取款出来后,他们准备拆“装备”。不料银行工作人员在探头内看到行为怪异的朱斌等3人后,立即报警。3人被赶来的警察当场抓获。经鉴定,读卡器内有信用卡磁条信息33条,但其中只有一条信息与报案被窃的信用卡磁条信息相匹配,摄像头内有摄入信用卡密码输入过程的视频文件。

  法律解析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行为与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前者实质上属于后者的预备行为,现立法将该预备阶段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希望从源头上对信用卡犯罪加以遏制。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之一。从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来看,所谓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破解及高科技方式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而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的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也是行为人伪造信用卡进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资料。因此,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属于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陆晓晴宋宁华)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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