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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罚款500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21日14:24
  记者昨日从今年第3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下称《条例》))已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方便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出行、信息交流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提供法律保障。

  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相比,最终出台的《条例》还是有一些改动,比如扩大了要求配设残疾人车位的停车场的范围。《条例》规定,下列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使用:(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二)六十五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三)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条例》要求,上述已建成停车场如果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当在《条例》实施的三个月内完成这类停车位的设置。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一百元罚款。

  《条例》规定,要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人处五百元罚款。

  《条例》规定,大型居住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铁站出入口,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公共汽车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数量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应当装置、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公共汽车应当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条例》对残疾人无障碍地获取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权利予以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应当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等重要的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按照无障碍的要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此外,电视台播出专题节目时,应当同时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大致有六个方面:

  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

  (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辨向的音响设施;

  (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

  (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

  (5)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

  (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来源:深圳商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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