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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通知:缩短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周期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1月26日09:50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为保证城市用地及时审查报批,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进一步改进有关工作,缩短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周期。同时,城市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征地率或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其中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减申报用地规模。

  《通知》提出,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即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划用途、调整用地申报方式和时间以及减少报部审查材料。依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按照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工业用地的原则申报城市用地。对有多个城市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份,可根据城市申请用地进度,由省级政府分次报批用地,每个城市一年申报一次用地。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经部同意后可再申报用地。

  《通知》要求,加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申报和审核。城市政府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同时,对急需的用地,可提前做好勘测定界、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拟订方案;城市申报实施方案时,只需落实拟用地地块和规划用途,具体供地项目和供地方式在省级审核同意后,由城市按规定确定,并相应简化申报实施方案材料。

  《通知》要求,缩短实施征地供地时间。一是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二是在提前开展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征地率应达到60%。三是及时组织供地。对非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征地完成后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供地。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供地率应达到40%。

  《通知》强调,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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