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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租车特许经营“红头文件”被指于法无据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1月26日09:20
  出租车实行特许经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日前,9名“好事”的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找到了两份要求“出租车特许经营”的政府文件,仔细“会诊”了一番。在他们认为这两份要求出租车进行特许经营的“红头文件”没有法律依据后,9名师生联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起申请,请求对相关“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出租车司机位处利益链条末端

  虽然每天起早贪黑地围着长沙城转,但刘乐总感觉自己的日子还是过得紧巴巴的。

  今年27岁的刘乐去年从株洲来长沙开出租车,因为是副班,一年下来,刘乐的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银行基本上没什么存款。

  刘乐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每月平均收入为2400元,在长沙市侯家塘附近租两室一厅的房子住,每月房租800元,基本生活开支800元,给老家的父母生活费400元。“基本上我们也属于"月光"一族。”刘乐对记者苦笑道。

  其他“的哥”的收入情况如何呢?记者在长沙街头进行了随机采访。

  老张是长沙某出租车公司的老“的哥”,入行已经六七年了,他毫不避讳地和记者谈起了他每天的收入情况。

  “我现在是做白班,不过是副班,每天大概能做360到400块钱的生意。除去每天交给公司200块钱的管理费和七八十块的油钱,自己每天也就挣100块钱左右。这还得每天拼死拼活地干,万一碰上个投诉或者违章,这一天就白干了。”老张对记者说。

  “为什么不自己买车搞出租呢?”记者问。

  “买车其实并不贵,关键是那块运营牌照。运营牌照这种公共资源被分配给出租车公司,公司又将它租卖给司机。一台7万元左右的车全部营运手续办下来,至少得需要近20万元的费用。”老张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出租车经营权由出租车公司垄断性占有,就排除了个人经营出租车的可能性,将个人拦在了出租车行业之外。在实践中,很多出租车公司拿到经营权后,自己不营运,而是将经营权转包给小公司,小公司再转包给主驾驶员,主驾驶员再分包给副驾驶员,副驾驶员再分包给顶班驾驶员,这样层层转包,每转包一次,就剥去一层利润。

  “出租车驾驶员处于"金字塔"底层位置,利益链条的最末端。而出租车公司却成为了"投资回报率最好的企业"。”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认为,对出租车实施特许经营,直接导致出租车行业利益分配不公,牟取暴利“食利阶层”等各种“潜规则”滋生,严重制约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被指没有法律依据

  一直被热衷推行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是否有法律依据?欧爱民与8名硕士研究生查阅了我国现行有关出租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经过仔细研究,我们发现,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对出租车经营权实施行政特许的做法,竟然缺乏法律依据。”欧爱民对记者说。

  欧爱民向记者阐述了他们找到的“出租车经营权实施行政特许没有法律依据”的几个依据:

  首先,根据1997年由原建设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出租汽车经营主体限定为企业,限制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个人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排除、限制公民个人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竞争是违背反垄断法的。

  “由此可见,实施特许经营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但目前在湖南省,尚未有一部法规规章明确将出租汽车行业纳入行政特许的范围。”欧爱民认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出租汽车行业属于一般许可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公民个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9名师生挑刺“红头文件”

  在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并经过严密的法理论证后,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9人将目光投向了湖南省内各级政府对出租车经营权的规定。

  通过广泛调查,他们发现:湘潭、衡阳等地对允许个人经营出租汽车都附加了相关条件,而常德等地则明确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实施行政特许,规定只有法人才能经营出租汽车;长沙则要求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接受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或服务公司的托管,强推规模经营的模式。

  “这对公民自主经营权构成了不适当的限制,与上位法抵触,我们决定挑刺这两份政府部门颁发的"红头文件"。”欧爱民对记者说。

  近日,欧爱民和彭超、苏静、李新芳等9名湘潭大学师生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联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书,请求撤销长沙的“托管规定”和常德的“特许规定”。

  记者看到,被9名师生首先挑刺的是长沙市公用事业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制定的《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7〕30号)文件,该文件中有“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必须接受托管”的规定。

  欧爱民递交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认为:为了强推规模经营的模式,长沙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接受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或服务公司的托管。此规定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且对公民自主经营权构成了不适当的限制,应予以撤销。

  同时被9名师生申请审查的文件还有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常德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欧爱民等9名师生认为,《常德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将出租汽车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企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应予以撤销。

  据记者了解,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已经收到了这两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目前正在审查当中。记者赵文明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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