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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内急不告而别 乘客赌气拔钥匙离开(图)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0年01月26日11:11
工作人员给公交车换钥匙
工作人员给公交车换钥匙

公交车司机在宿舍休养
公交车司机在宿舍休养

  昨中午拔钥匙后晚6时请人转交退还法学专家认为该乘客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昨日,重庆来蓉的周先生做了一件在他看来理所当然的事———

  上午11时许,他乘坐的402路公交车行至五块石站时,司机啥话也没撂下就打开车门“失踪了”。莫名其妙等待了10多分钟后,在满车乘客的嘀咕声中,周先生拔下插在点火孔中的公交车钥匙,下车,上出租,离开,把20多名乘客晾在车上。

  昨晚6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公众巴士公司工作人员准时来到周先生说好交回公交车钥匙的万年场狮子楼,却始终不见周先生的身影。再次拨通周先生的电话,工作人员才得知周先生将车钥匙放在了前台。

  司机委屈

  解手回来 公交车钥匙不见了

  “常文红,到你出车了。”上午9点45分,是402路公交车司机常文红出车的时间,可他的肚子却“咕咕”地叫了起来。他没有多理会直叫唤的肚子,登上川A79770绿色公交车上了路。可他的肚子越来越不听使唤,想着一路上公共厕所不好找,他只好一路开到了线路的终点站火车北站。这时已经是上午11点多了。可即便是在这里,他也没有办法释放自己。因为环行的402路公交车只有城东客运站一个总站,这里并没有设置停车点。

  在火车北车站上了客,常文红继续忍着内急开车,在北站前一处拐角的位置,他把车停下,冲下车去寻找火车站内的厕所。可这处厕所正在维修,并未开放。他只好继续开车,坚持到了公交司机们签到的五块石站。满心想着一解内急的他没给乘客说一声,便冲下了车。

  10多分钟后常文红回到车上。车上乘客的抱怨声已经充满了整个车厢。“哎,我说司机同志,你去哪儿了?我们还以为你直接辞职不干了。”常文红不好抱怨,他直接伸手去拧车钥匙准备点火,却一手摸了一个空———车钥匙不见了。“刚才一个戴眼镜的男的看不过,把钥匙拔下来走了。”有乘客说。常文红一听傻了眼:“是哪个?我就去解了个手,用不着这样子嘛。”等他下车去找,小伙子已经不见了踪影。

  乘客冲动

  揣走半天 请前台转交退还

  没了车钥匙,车子动不了,20多名乘客全部被晾在了车上。“你们就没有备用钥匙么?”面对乘客的指责,常文红无以言对。公交车原本有两把钥匙,可都在同一个钥匙扣上,一起被男子拿走了。工作人员只好安排乘客陆续转乘随后驶到的其他公交车。

  正在公交公司一筹莫展的时候,本报热线接到了拔走公交车钥匙的周姓男子的电话:“他把我们车上20多个乘客丢在路边不管不问。我非常气愤,就把公交车的钥匙拔走了。”在电话中,这名姓周的男子表示愿意把钥匙还给402公交车,“我就是希望媒体曝光他们的行为。”

  周先生说,公交车在火车站旁第一次停下时,司机就没有对乘客说明他下车的原因。几分钟后司机回来时,他也没有任何表示。而第二次在五块石停车,周先生看了一眼表,此时已经是11点30分,“我11点出火车站、上公交,这几站路就走了半个小时,他还一声不吭就把我们扔下,车上乘客全都气坏了。”周先生说,来成都谈生意的他,准备到万年场和朋友会合,在下午赶到华阳,当时离目的地还有二十来站。等了10多分钟,大家还不见司机回来,他便按了几下喇叭,一名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要投诉就去投诉。”听了这样的话,有车上乘客请他“把车开走”。他心头一急就拔走了车钥匙。

  周先生表示,他并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全车人什么都不知道就被晾在那里,全都心急火燎的。我看大家下车的下车,愿意继续等的继续等,我没什么感觉。”昨晚近6时,谈完生意的周先生来到万年场狮子楼餐馆,把车钥匙放在了餐馆前台,通知公交公司人员前来领取。在此之前,公交公司找来电工,拆开了点火系统才把公交车驶回了公司。拉肚子的公交车司机常文红也回到公司休息。公众巴士公司服务质量投诉处曹主任说,由于追回了车钥匙,并不打算追究周先生的责任。他们已对当事司机进行了严厉批评。常师傅虽然感到有些委屈,但他对乘客们表示了歉意。

  专家说法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乘客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昨晚王建平教授表示,周先生拿走公交车钥匙的行为,实际上控制了公交车的行驶能力,因此可以视作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也可视作扰乱了公共交通安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如果公交公司报警,周先生可能面临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这个行为没有私自把公交车直接开走严重,但是本身属于同一个性质。”王教授说,虽然这一行为看起来只是一场公交公司和乘客之间的纠纷,是乘客一时的情绪冲动所为,但由于公交车的公共交通工具性质,它与发生在一般地点的纠纷有所不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公共交通工具中的有关法律条文,“幸亏的是他没有听乘客说的那样把车开走,要不然还可能遭受拘留的处罚。”王教授表示,公交车司机在此事中也存在过失,按照《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公交车司机应当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尽到告知的义务,“其实司机只要说一句话,说不定乘客就能理解,也不会造成进一步的过激行为。毕竟人有三急嘛。”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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