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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今年黄标车淘汰补助等新政策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27日19:28
  中广网北京1月27日消息(记者李文蕊实习记者王雪飞)近日北京商务部、财政部调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标准。为与国家此项政策更好衔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2010年北京市继续实行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补贴标准与2009年第二阶段相同。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让已经淘汰的车主不吃亏,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交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新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详细规定了新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

  一、补贴政策实施时间

  今年北京市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执行时间由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5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其中,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同步执行,凡符合上述两项政策要求的车主,可选择其中一项就高申领补贴。

  二、补贴标准

  2010年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延用2009年第二阶段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资金标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进行发放。

  三、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衔接有关规定

  (一)补领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差额补贴资金。已按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享受过补贴资金的车辆,可按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领差额部分补贴资金。

  (二)补领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差额资金。为切实鼓励车主积极参与提前报废黄标车,对在2008年9月27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黄标车报废,已按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领取补助资金,又符合国家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条件(除执行时间外),但尚未按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完成补差的车主,可按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直接就高申领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差额部分。最高可领取17200元差额资金。

  (三)已领取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差额资金的报废黄标车,二次补领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差额补贴资金。对在2008年9月27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黄标车报废,已按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领取补助资金,并按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完成补差的车主,可按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二次补领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差额补贴资金。

  (四)其它符合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老旧汽车(非黄标车),按照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领取补贴或补差。

  (五)北京市报废黄标车以旧换新补差工作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对外受理。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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