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禁燃“孔明灯” 违者追责
来源:
大河网
2010年01月29日08:08
本报讯(记者王园园实习生葛梦园)近日,为防止节日期间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郑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发《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部署预防和遏制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具体措施。
新春佳节将至,“孔明灯”的燃放也呈上升趋势。而“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放升空后,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
据悉,去年春节期间,省内一些地方燃放“孔明灯”,造成许多火灾。2009年2月10日,一盏“孔明灯”掉到了新乡市一家纺织厂的露天棉包垛上,大火瞬间将60吨棉花吞噬,消防官兵共出动9辆消防车,用了130多吨水才将大火扑灭。去年年初,省消防总队提请省政府紧急出台规范性文件,作出了严禁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决定,同时跟进消防执法和宣传措施,有效消除了这一火灾隐患。
此次郑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发的《通知》就是在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实施的。《通知》要求:一是各县(市、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孔明灯”禁管工作。特别是要重点管控好二七广场、绿城广场、郑东新区会展中心广场、金水区文博广场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二是各地要组织工商、安监、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三是各地要切实提高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控和打击力度。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市政府禁放“孔明灯”的政策;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向员工、居民和村民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上网从搜狗开始
民生视点
沈阳男子曾令军在这不足20平方米的厕所小家生活了五年,还娶了媳妇,生了大胖儿子……
今日热点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详细]
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