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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九成居民同意才可拆迁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29日19:12
  中广网北京1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38分报道,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今天(29号)正式公开征求民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政府。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针对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有关专家认为,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原来拆迁制度中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旦把拆迁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说房屋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号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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