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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补偿是公平拆迁前提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30日09:46
  要想减少拆迁中的纠纷,合理的补偿是关键。被拆迁方的补偿到位了,钉子户也就自然不存在了。

  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了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从之前征求地方意见时的按市场价补偿“倾向”,到现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时的按市场价补偿的大方向,应当说,新条例作出了一些积极的改变。这些变化体现了进步,至少在平衡各方利益上,正朝着公平的方向前进。

  现行的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这个规定如今看来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市场评估价格到底取决于什么样的市场价格,欠缺一个参照标准,存在着模糊的空间;其二,由于市场评估价格只是一个模糊概念,导致各地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时差异很大,而这也正是导致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所在。

  与之相比,新条例对市场评估价格予以明确的界定,即不低于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从而为征收补偿标准做出了一个相对公平的规定,也符合权利对等的起码要求。一方面在时间上强调是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的交易价,这在房价变动幅度无常的今天尤有必要;另一方面强调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为市场价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细化标准,弥补了以前的模糊空间。

  事实上,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地方作出了类似的尝试,并获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去年4月,北京在西长安街道路拓宽拆迁工程中,首次尝试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此举使得拆迁范围内的36家单位很快全部签约,拆迁效率之高让人惊叹。深圳的大冲村改造,广州的旧城改造,在补偿标准上也都向市场价看齐。

  这些都表明,要想减少拆迁中的纠纷,合理的补偿是关键。如何补偿才是一个相对合理的补偿?其实也很简单,只要拆迁各方都能接受,觉得自己的利益在博弈中得到了保障,就可以称得上是合理补偿。以此标准衡量,公平的市场价补偿就是必然选择。被拆迁方的补偿到位了,钉子户也就自然不存在了,拆迁也就不会闹出那么多是非了。

  当然,新条例虽然给出了按市场价补偿的明确标准,但在细节上仍有需完善之处。比如说旧城改造中,倘若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补偿,那是不是意味着危旧房住户只能得到比较低的补偿呢?因为危旧房的市场交易价毕竟不能等同于商品房的交易价。再比如,城镇周边的农村房屋的拆迁,其市场价注定较低廉,如果仅仅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失地后的他们将会面临着怎样的生活压力,都值得考虑。

  拆迁按市场价补偿已成社会共识,将此写进新条例,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公平所需。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要广纳民意,听听公众对新条例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让最终出台的新条例尽量满足各方利益需求,更好体现社会公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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