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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卖“超低价房” 拒办产权证称设局为借钱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2月01日04:17

  卖出“超低价房”开发商拒办产权证

  开发商自称设局为借钱 一审判合同失效 认可借款关系

  “我和开发商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凭什么要借款给他们?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一次性购买七套房子是为了投资,这种行为合法有效!”拿着一审败诉的判决书,丁先生忿忿不平地说。丁先生本想在2008年末楼市低谷时投资买房,在支付700余万元购房款后,开发商却称这笔钱是借款,是他们和丁先生做的“局”。目前,丁先生已经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回放

  想买“抄底房”,开发商有权解约

  据丁先生说,他是通过某投资公司经理杨某的介绍看中了望京地区的三套住房,当时北京华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一次性付款,房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2008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三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丁先生说,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注明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18000元。对此,对方解释说以《补充协议》为准。之所以这样做是担心以前的购房人知道了闹着退房,也怕以后卖不出更高的价了。“当时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希望我能够给他们一定的权利,即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他们能卖出比7000元高的价格,希望我同意他们在一段期限内行使解约权。”丁先生说。

  已过解约期,却遭拒办房产证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有权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向丁先生发出解约通知,并必须于6月12日前将购房款及房款10%的违约金支付给他,合同解除。如果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行使解约权并履行付款义务,则须在2009年6月20日以前向他交房及办理产权证。

  丁先生后一次性付清了700余万元全部房款,双方还进行了公证。考虑到当时房价普遍很低,他又选定了4套房子作为投资,和开发商签订了相同内容的合同及协议。丁先生觉得,就算开发商解约,自己也可获得10%违约金,怎么说也是划算的。

  此后,开发商在解约期限内对其中3套房子发出了解约通知,办了退房手续并支付了违约金。但其他4套房子,并未如期行使解约权。丁先生以为,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这4套房子归自己了,但没想到,开发商却拒绝为他办房产证。2009年7月,丁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

  各方观点

  开发商:

  这是双方做的“局”,实际为借钱

  庭审中,开发商解释说,购房合同其实是双方做的“局”。但是,他们资金紧张,于是向丁先生借款,双方签预售房合同是为借款担保。“开发商说是借款,难道签购房合同更符合借款的通常做法吗?居间人杨某和开发商恶意串通,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利。”丁先生表示,开发商在市场低迷时同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拿到购房款,一旦他们度过了危机,看到房价上涨,就不愿给他办理产权证,目的就是想毁约。

  一审法院:

  合同疑点多,判定为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房价过低,对开发商显失公平。此外,该合同疑点过多,还进行了公证,约定解约权,不符合房地产交易习惯。法院采信居间人证言,确信房屋预售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开发商与丁先生之间是借款关系。因此一审判决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驳回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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