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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的“标准瓶颈”:各地标准混乱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1日12:33
  文化创意产业的“标准瓶颈”

  目前文化产业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大多与文化产业的定位和划分标准不清晰、评估体系不健全有关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到今天,各类相关政策滞后的瓶颈,愈来愈明显。许多研究报告都述及这个问题。不过,当前最急迫的,应当是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制订。

  全国各地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势头一浪高过一浪,但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行业统计标准,更谈不上建立确实有可比性的指标体系、文化创意指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了。

  不统一的和不完整的统计数据,无法准确反映文化创意产业的真实发展状况,势必影响组织领导推进,影响产业政策保障,影响产业规划指导,影响产业资金支持,影响产业投融资服务,影响现代文化市场服务,影响产业人才支撑。最终,影响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亟待研究制订统一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标准。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之弊

  中国内地第一个系统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是2004年4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所谓文化及相关产业,系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六类。

  根据其制订的分类原则,这个分类标准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根据重要性划分);第二层,9个大类(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划分);第三层,24个中类(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划分);第四层,80个小类(按第三层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即具体活动类别划分)。

  为了“科学、完整、准确”,第三层中的部分中类的下面又设置了7个类别的过渡层,第四层中的部分小类的下面设置了38个行业类别的延伸层。

  为了反映“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9个大类还可以另组合出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产业外围层(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产业层(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三个层面。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最大的问题,是以传统的文化条块管理为潜在的参照,没有建立在动态的产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对公益性和经营性作区分,既包括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经营性的文化单位,把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群众文化活动、群众文化馆、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等,都归入最主要的第一层“文化服务”。新的媒体产业在分类中得不到反映——知识产权服务小类的延伸层特别明示:不包括“软件服务”。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等行业的创意产业部分,也没有纳入。原因仅仅是,这些行业各自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科学体系和分类标准,如果将它们纳入文化产业,有可能削弱整体分类的文化特征。这个分类表对于文化产业核心层和文化产业外围层的区分,更像是简单化地把传统的文化行业与新认定的文化服务加以分割。

  各地标准的混乱现状

  上述首次对文化产业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看似层次繁复、包罗万象,但问题很多,没有可操作性。于是,各地纷纷自定文化产业分类标准。

  2006年12月发布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认定,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据此,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纳入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表。又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创意产业划分为三层,细分为9个大类、27个中类、88个小类。9个大类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

  这个可能是囊括行业最多的分类标准,同样也存在问题。已经颇具规模的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动漫网游产业依旧没有列入,而IT行业以及文化用品生产、文化设备制造和相关文化生产和销售等,悉数纳入。目前所公布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年度增加值中,有超过40%是来自软件、网络和计算机服务等。根据这个分类标准统计出来的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数据,有可能是虚浮的。在与其他地区作横向比较时,就有可能失却可比性。比如:

  杭州原来把文化创意产业分为文化艺术类、影视传媒类、信息软件类、产品设计类、建筑景观设计类、时尚消费类、咨询策划类七大类。2008年发布的《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变化较大,改分为信息服务业(8个子类)、动漫游戏业(3个子类)、设计服务业(11个子类)、现代传媒业(23个子类)、艺术品业(15个子类)、教育培训业(9个子类)、文化休闲旅游业(16个子类)和文化会展业(7个子类),有意贴近文化创意产业格局的新变动。如动漫游戏业上升为大类,它的三个子类分别是动画和漫画业、网络游戏业、其他计算机服务(含网吧服务)。

  上海的“创意产业”没有列入文化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后续工业化生产行业,所囊括的行业比北京的“文化创意产业表”少得更多(于启武《北京文化创意指数的框架和指标体系探讨》,《艺术与投资》2008年12期)。原因是,上海的分类标准没有以文化创意为主体,而是侧重产业分类,文化创意只是上海重点发展的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艺术创意、时尚消费创意和咨询策划创意这五大类创意产业中的一类。五大行业共涉及38个中类行业、55个小类行业。

  吉林省2003~2006年的创意产业统计分为:广告;印刷;工艺品制造;计算机、信息服务及软件;建筑、测量及工程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及地质勘查;旅游业;广播电视、电影及音像业;新闻出版业;娱乐业及其他文化艺术业10类(赵爽《吉林省创意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及经济贡献率分析》,《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3期),把许多技术工程项目列入其中。

  广西2006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统计范围是艺术业、图书馆业、群众文化服务业、艺术教育业、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艺科研、文物业和其他文化产业(卢润德等《广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探析》,《中国广告》2009年1期)。

  云南把茶业、玉器也视为文化产业项目。

  重庆的专业统计人员为了便于操作,从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创意产业划分为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建筑设计、文化传媒、咨询策划、时尚消费6个大类。将动漫产业列为软件设计创意业之首,关照到新兴行业。将新闻业、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艺创作与表演等,整合为文化传媒创意产业,减少了重叠(秦瑶、陆昕:《创意产业统计核算方法及实证研究》,《统计研究》2008年3期)。而在《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电影被分别单列,在9大类中占据了两个类别,比重过大。

  不少地区因缺少明确的或统一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体系而感到无所适从。比如《济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分析》(张振鹏,《前沿》2009年4期)一文指出,由于济南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比较模糊,目前的统计数据不能反映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情况,不利于宏观决策,无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进行科学指导。

  由于产业的相关统计数据不足,且口径不统一,很难用直接评价的方法研究文化产业竞争力的评价问题,只能采用间接评价方法,这进一步加剧了评价指标体系的随意性(毕小青《天津市文化产业竟争力评价与分析》,《企业经济》2009年9期)。目前文化产业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大多与文化产业的定位和划分标准不清晰、评估体系不健全有关。

  规范分类标准的建议

  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是基础性的政策,对于建立具有可比性的文化产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至关重要,应当重新制订和定期修订。需要注意的理念和原则如下:

  文化创意产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既是全国的也是国际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不但需要“请进来”,还必须“走出去”。因此,分类标准不但应该在国内规范统一,同时,还应该有与国际接轨的意识。

  不是定义决定内容,而是内容决定定义。创意和产业是重新制定文化创意产业表的原动力。应区分公益性文化行业和经营性文化行业,纳入那些源自创意及技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经营,能够盈利的行业。事业文化(公共文化服务)则不应列入。

  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对象是产业本身,各产业的行业归口管理的因素,领导指示批示的因素,不宜介入。

  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应有所区分。前者侧重文化娱乐的内容,后者侧重文化娱乐之外的设计内容,但均需实现个人创意的产业化。文化创意产业应该囊括两者,加大版权交易指标的权重。

  新的分类标准不应墨守2002年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而是应该能够反映不断变化着的产业结构,及时删除落伍的行业,添加新生的行业。

  这样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依据这样的分类标准统计出来的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为当前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建设、管理提供统一的范围与定义,才能对产业经营和相关决策提供规范的数据参考。

  文/张泉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来源:瞭望)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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