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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游客三亚租游艇出海迷航 获救后遭索赔

来源:南海网
2010年02月01日14:22

  浙江女游客三亚租游艇出海迷航 获救后遭索赔 

  游客为租艇出海迷航“买单”

  一浙江女游客租一艘摩托艇出海迷航,渔民相助脱险后,摩托艇出租公司以其违反安全规程为由向其索赔

  本报三亚1月31日电(记者 王成诚)浙江游客倪女士向南国都市报反映称,1月21日下午4点,她来到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对面沙滩上一家水上运动出租公司租用了一艘摩托艇游玩,结果在海上迷失了方向,所幸得到三亚渔民的帮助才得以上岸脱险。脱险后,出租摩托艇的公司却要向她索赔3000多元,这令她感到很不解。对此,公司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倪女士进行水上活动时违反安全规程,驾驶摩托艇超出划定海域,事发后公司还派出4艘摩托艇前往寻找,损失人力物力,因此向其索赔。

  海上迷航渔民相助

  脱险后面临出租公司索赔

  倪女士介绍,1月21日下午4点,她来到国光酒店对面沙滩上一家水上运动出租公司租用摩托艇到海上玩,上艇之前签了一份协议。

  她说,出发前她询问教练摩托艇在海面上的行驶范围。教练称,国光门前的这片海域,你能开多远开多远,只要我一挥旗你就回来。倪女士现场向教练说明她近视可能看不到旗子,但教练说没关系他都在这边看着。

  倪女士这才放心地开着摩托艇很快地远离了海边。但后来因为那天的风浪有点大,加之她近视,她找不着方向了。询问了周围的2艘渔船后,也没有得到正确的方向,离岸边越来越远。

  由于摩托艇上的燃料只够支撑1个多小时,倪女士在海面上飞奔了1个多小时后摩托艇熄火了,她只能在海上等待救援。就在她感到绝望之际,一艘路过的渔船上的渔民听到了她的呼救,热情地救助了她,并把她送到了边防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立刻联系了她所住酒店,酒店立即派船和酒店保安来将她接走,倪女士这才安全返回驾驶摩托艇出发的沙滩。

  回到出发地后,出租游艇给倪女士的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倪女士说,当时公司一开口就是5000元。此次意外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因为其管理缺乏规范,没想到公司反而向其索赔,令人气愤。双方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最终倪女士支付了3500元才能返回酒店。

  出租公司回应:

  游客违反安全规程索赔合理

  现在倪女士已经回到了浙江,21日所发生的一幕,让她依旧感到无奈且气愤,因此便向媒体反映了她的遭遇,希望媒体介入采访调查。

  今天中午,记者联系了当时出租摩托艇给倪女士的水上运动公司。该公司的王先生介绍,当天倪女士租用摩托艇出海的时间为30分钟,出海前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工作人员向其说明了驾驶摩托艇的安全区域。他说,距离岸边1千米的地方停着2艘小船,以船为坐标,东西1千米范围属于安全区域,游客驾驶摩托艇应该在这一区域内行驶,以确保在岸上工作人员的目视范围之内,一旦发生情况,可以及时赶到处理。

  他说,但是倪女士一上摩托艇就朝西岛飞奔而去,离开了安全区域,起初还在目视范围之内,但很快就从岸上工作人员的视线消失。见到倪女士驾驶摩托艇离开了安全区域,而且超过预定时间还没有回来,工作人员随即驾乘4艘摩托艇前往寻找,但一路寻到天涯海角海域仍没有发现倪女士的身影,大家很着急,随即又发动西岛上的朋友寻找,也没有结果。最后前往边防派出所见到倪女士,见其没有大碍这才放心。

  对于索赔问题,王先生介绍,倪女士违反了安全规程,驾艇离开了划定的安全水域,朝其他地方而去并导致迷航,责任应是倪女士承担,且事发后,公司派出4艘摩托艇外出寻找,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理应向倪女士索赔。

  律师说法

  公司损失应由倪女士承担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朱圣涛律师认为,按照文中提供的情况看,租借出海前,倪女士与水上运动公司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工作人员向其说明了驾驶摩托艇的安全区域。在此环节,倪女士应知晓了摩托艇驾驶的基本操作、安全行驶区域,甚至出现有关事故后的善后处理等问题。如果该《安全责任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则该《安全责任书》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

  倪女士不遵守《安全责任书》的约定,开出安全区域,系违约方。水上运动公司为了倪女士的安危而进行搜救的行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出现,为此所受到的损失,应按照《安全责任书》的约定来确定承担方。如果《安全责任书》中没有对此作出约定,按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应该由倪女士承担。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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