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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死灰复燃警示了什么?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1日16:54
  昨天下午,广东副省长雷于蓝在参与医卫组政协委员分组讨论时提到,2008年的一批问题奶粉没有销毁完全,最近又流向了市场。有关部门在前天召开了紧急会议,从今天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流通、生产环节的乳制品进行全面检查。(广州日报2月1日)

  三聚氰胺超标的问题奶粉死灰复燃,令人愕然!搜索新闻,不只是广东一家,问题奶粉在全国多地现身。去年年底陕西省公安厅公布,公安机关已成功破获金桥乳业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标奶粉案件,涉嫌污染的5吨奶粉目前已全部追回查封,未流入市场造成危害。今年1月初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消息,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1月中旬贵州省卫生厅也公布了存在三聚氰胺超标问题的4种乳制品名单。未能作彻底销毁为问题奶粉重新流入市场留下了后门,那么,问题奶粉的处理何以成为“大问题”?

  三鹿奶粉出事那会儿,有识之士就提出,由于情况复杂,批次较多,数量较大,牵涉面广,成分不同,渠道广泛,问题奶粉有可能在退市的过程中,因回收者利欲熏心或处理不规范导致“二次污染”。应区别不同情形,对退市奶粉实行召回制度的同时,建立严格的强制性处理和销毁制度,严防问题奶粉再次危害民生。在三鹿破产、连受侵害者都无法得到赔偿的前提之下,谁是食品召回制度的督促执行者?召回的问题奶粉如何处置?谁为处理和销毁问题埋单?难道工商、质检、食品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只能大眼瞪小眼,眼看着问题奶粉变脸入市?相关法律虽然没有具体明确在问题食品召回过程中各路监管部门的角色,但问题奶粉畅通无阻、旁若无人地进入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甚至重新流入市场,显而易见,相关职能部门难推其责。

  三聚氰胺死灰复燃还警示了问题食品召回和销毁制度的缺失。“食品安全法”虽原则规定了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但如何各负其责,分级处理,缺乏细则规范。应详细规定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日常市场监控,除了明确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召回法定义务和责任外,还应规定在哪个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就由哪个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处理直至销毁,在哪个环节流失的由哪个主管部门担责,并加大问题食品企业和监管失职渎职的违法犯罪成本。同时还需明确,在企业破产后,由召回、处理或销毁问题食品引发的一切费用由国家埋单。还可启动强制性问题食品召回处理责任保险制度,确保今后有缺陷食品能够及时召回,退出市场,不让问题食品出了问题之后一地鸡毛,再次危害消费者健康。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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