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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卖了我的个人信息(热点追踪)(组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3日06:30
  个人信息“按斤称”。

  朱慧卿绘(CFP)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作为法官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图为近日某案件当事人(左一)现场为该院法官打分。

  翁煜明摄

  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受法律保护。一些不法分子却以营利为目的,将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进而为某些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1个人信息面临3类侵害

  垃圾信息骚扰、真实信息泄露、银行账户信息被盗

  凌晨一点多,记者的手机突如其来地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提供各种发票”。类似的垃圾短信,包括记者在内的不少人每天都会收到很多条。除了手机之外,很多人的电子信箱每天也会收到不少“垃圾邮件”。显然,这是由于个人信息里的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等被泄露所致。

  如果说垃圾信息骚扰的只是手机或者电子信箱的话,公民个人真实信息泄露带来的麻烦就更大了。

  “孩子出生不到4个月,就已经接到上百个推销保险的电话了,基本上天天都有。最让人奇怪的是,他们怎么知道我的号码?”北京市朝阳区市民王女士最近不堪其扰,经常有莫名其妙的电话把熟睡中的孩子吵醒。更让她想不通的是,对方为何能准确报出他们一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连孩子的生日都知道,“到底是谁出卖了我的个人信息?”王女士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加以管理。

  个人真实信息的重要组成之一就是身份信息。在一些网站,“身份证复印件专卖”的信息赫然可见。知情人士透露,这些非法出售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从街头复印店里花钱买来的,有的是顾客随手扔掉的,还有一些是人们在投寄求职材料、购买飞机票、申办各种会员卡等过程中留下后被人非法收购来的。这些非法购得的身份资料被大量非法利用,如用来办理各类会员卡,甚至用来申请信用卡。还有一些企业为了逃税,将这些身份信息作为支出凭证。

  除了以上两种侵害,第三类“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被盗”则是对公民财产权实实在在的侵害。

  广东东莞市民小吕去年底去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震惊地发现,自己卡上的几千元钱一分都没有了。他打电话到银行询问,得知有人用同一张银行卡将他的钱全部取走了。经查,小吕在“网上银行”交易时,个人网上银行的账号及密码被不法分子的“木马程序”盗取,复制成“山寨版”的银行卡套取了他卡中的现金。

  与前两种相比,银行账户等信息由于直接和财产权利有关,成为个人信息泄露中的重灾区。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47万家,POS机227万台,ATM机近20万台,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近34.7%。与此同时,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高科技犯罪手段的出现,通过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手段实施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严重危害着国家的金融安全。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更关系着国家信用体系、金融体系以及相关领域的安全,不可小视。

  2法律编织保护之网

  发送商业短信须经用户同意;窃取个人信息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追刑责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已建立起初步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针对“垃圾短信”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群发广告短信,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去年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对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作出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根据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短信息平台,向用户发送法律、条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内容。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

  此外,据介绍,该《规范》也强化了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按照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用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需从其规定之外,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查询服务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删除、篡改用户信息。

  针对公民个人真实信息泄露问题,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通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作出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宋通还介绍,去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这一罪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在打击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涉银行卡犯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并于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规定。“《解释》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按照《解释》,用盗取的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将面临刑法追究。“《解释》还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3公民权利意识要加强

  专家建议完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制度及相应监管制度

  “在垃圾短信问题上,消费者有权向服务供应商表明态度,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服务供应商和监管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小军主张,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除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公民也要有权利意识,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有必要在复印件上对身份证的用途注上文字说明,且文字要覆盖在身份证图案上面,这样可防范复印件被盗用。”律师宋通提醒,“市民在递交身份证复印件时,要记住是给哪些单位,最好做个标记。到证券交易所、银行、电话营业厅等单位办理开户或存取钱款等业务,切忌办完事后将身份证复印件随地扔掉。去复印店复印身份证时,要将复印得不好的废件带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一些“网上交易平台”使用率越来越高,在给市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表示,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安全措施,堵塞安全漏洞,深化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联合防控机制。

  公安机关也提示,在上网时,市民不要将聊天、论坛的密码与自己的银行、证券账户密码作相同设置。网上各种账号最好不要设置简单密码,如生日或顺序数字等,防止不法分子猜到密码,然后通过网上支付等手段盗取账户资金;网民不要随便打开不知名的邮件附件,不要回复或者点击不明邮件的链接;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登录网上银行等重要网站,防止个人重要信息被盗。

  宋通指出,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种,其范围包括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信息,如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通讯方式等。“去年底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下一步需要在司法实践上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个人信息资料管理、保护制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规范之中。从全面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来看,现行规定还不够完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都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吕艳滨根据自己的调查指出,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状况,仅有4%左右的接受调查的公众进行过投诉或者提起过诉讼,其中,仅有8.1%的人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救济而中途放弃。因此,随着信息化社会中大量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及相应监管制度十分必要。

  全国首例出售他人电话号码者获刑(延伸阅读)

  本报电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建平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号码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被告人林桂余来到其公司要求周建平向该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从中获利1.6万元。

  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2009年2月2日,林桂余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副市长霍某,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间,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李斌海、林桂余、邵金华、黄晓万等7人先后作案5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据了解,该诈骗团伙收购各地市领导干部的电话号码后,通常是从上午9点至下午3点按照罗列的电话清单打电话行骗,一般是冒充领导的身份谎称“有事急用钱”,让对方汇款到指定账号。对方碍于领导的“面子”,一般都会按照指令汇款。

  日前,香洲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桂余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被告人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而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文。

  (李润达)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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