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多数申请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保密审查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3日10:53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华尔街日报:有几个问题想得到您的澄清,首先是保密审查的问题,中方如何判断或界定一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涉及国家机密,这点需要澄清一下,为什么在时间上需要四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在美国同样的工作大概需要三个工作日。有人担心四个月、六个月的时间可能会造成专利假冒,造成系统不稳定和不正常的情况。另外,关于强制许可的问题,中方如何能够界定一项专利是否已经得到了充分利用,你有没有这样的例子能够说明一下?

  尹新天: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我们《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是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条规定做了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细则的有关规定里可以清楚地界定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是需要保密的。这次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也明确,只有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有保密的要求,对于所有外观设计都不涉及保密问题。

  刚才你提到关于美国专利制度里也有类似的规定,美国可能在几天时间里就能够完成对保密的审查。据我们在立法中的调查,美国专利制度为此规定的最长时间的限制也是六个月,而不是规定仅仅几天的时间。前面所讲到的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就是在遇到最复杂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四个月或六个月的时间通知,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从我们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对多数的申请同样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明确告诉申请人其申请是否需要进行保密。这个做法和美国的实际做法是一样的。

  关于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未实施或者是未充分实施,特别是未充分实施的含义,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做了专门的定义,它的含义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中国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说全球现在对环境保护、绿色技术的采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对这方面有关的新的技术、新的发明创造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了这样的发明创造,从国家和全人类的意义上讲就需要这样的发明尽可能的得到实施,实施如果不能满足这样的需要,这不仅对中国是一个缺陷,对全球的利益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在这方面以后也可能会出现没有充分实施的情况。如果说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强制许可。
责任编辑:肖尧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