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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3日18:20
  新华网广州2月3日电(记者毛一竹)记者3日从广东省委办公厅了解到,广东出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推动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规程》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要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广东省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重点提案的产生、办理和督办办法。《规程》确定重点提案的条件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而提出的,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通过办理能取得明显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政协提案。

  《规程》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并确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厅)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一件以上重要提案,分管领导应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对提案答复意见审核把关。

  《规程》还要求,办理工作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办理提案要提高质量和效率,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向提案者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提案者。

  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要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办理质量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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