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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8审方知立错案开错庭 蒙城县法院审出葫芦案

来源:中安在线
2010年02月05日11:41
三十多台已经成摆设的电脑放在家中布满灰尘
三十多台已经成摆设的电脑放在家中布满灰尘

  中安在线讯 郑国业是安徽省蒙城县葡萄园村的一位普通村民,年近六旬的他看着沧桑满面,迷茫的眼神充满彷徨,这些年的经历在他看来,是一条不堪回首的漫长诉讼路。

  10年前因为和朋友一起合伙开网吧,之后朋友退出合伙,因为一张《网吧经营许可证》引发了5年诉讼路,安徽省三级法院8次审理,最终被告知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十年前和朋友合伙经营网吧

  事情要从10年前说起,2000年下岗在家的郑国业和“挚友”的儿子王某及王某妹夫张某合伙开网吧。郑国业出资10000元,王某和张某各出资9500和7500元。经过一番筹备,郑国业从合肥买了5台电脑,并开始着手准备《网络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申请,因为同是好友,在申请相关营业证和许可证的时候郑国业不假思索的填上了王某的名字。

  网吧选址在蒙城的闹市区当地税务局的楼下,临近蒙城一中,取名为“e网情深”。因为王某和张某分别在蒙城县房产局和税务局上班,所以相关证件的办理和网吧的经营都由郑国业一人张罗。网吧刚开始经营的时间里,生意不是很好,一天下来只有一二十块钱的收入。2001年8月,看着生意亏损,王某和张某退出了经营。

  两人退出后,郑国业决定独自一人经营网吧,新添加了20台电脑,并将网吧移至蒙师北巷。2001年3月,郑国业顺利拿到了蒙城县文化局批准核发《网吧经营许可证》。因为王某已经退出合伙,2004年12月郑国业拿着王某的临时身份证来到蒙城县文化局《网吧经营许可证》将法人代表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紧接着郑国业又购置了十几台电脑,并将网吧迁至自家楼下经营,每天的营业收入从最初的一天二三十块钱到三四百块钱。看着生意一天天好转,郑国业幸福地憧憬,但是一件让他让他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了。

  8审时原审法院告知不属其受理范围

  看到郑国业的生意的好转,王某和张某一纸诉状将郑国业告上法庭,称郑国业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将《网吧经营许可证》的名字变更,要求郑国业返还自己的《网吧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长达5年,惊动3级法院,历经8次审理的“马拉松”诉讼由此拉开序幕。

  2005年10月,蒙城县法院一审确认网吧经营许可证归王某所有,判令郑国业于7日内返还。

  郑国业不服上诉,亳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7月,蒙城县法院重新审理后仍认为,网吧证归王某所有。

  郑国业依然不服,上诉后,亳州中院依旧维持了原判。

  郑国业申请再审,亳州中院驳回申请。

  但省高院审理认为申请符合再审条件,裁定指定亳州中院再审。

  2008年10月,亳州中院撤销两级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9年4月,蒙城县法院最终认为,网吧证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赋予公民、法人合法从事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许可证,其本身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财产所有权性质,王某要求判令郑国业返还网吧证以及郑国业反诉要求判令网吧证归自己,均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因此判决驳回双方的诉求。

  此次宣判后,双方没再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每个法官对事实和法律的认知不同,所以判决也不同

  2月3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记者来到蒙城县法院,找到最后一次审判的主审法官杨文庆。杨法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对于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记者又问起,同样的一起案件,在蒙城县法院审理了三次,前两次审理确认《网吧经营许可证》归王某所有,判令郑国业返还《网吧经营许可证》,而2009年的判决却认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何前两次的判决与最新的判决大相径庭时,杨法官告诉记者:“因为每个法官对事实和法律的认知不同,所以判决也不会相同”。

  律师:应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5年漫长诉讼路,法院8次审理,让郑国业疲惫不堪。因为之前的审判判决网吧证归王某所有,蒙城县文化局已经没收了郑国业的《网吧经营许可证》。开不了网吧,36台电脑至今闲置在家,已经布满灰尘。

  法院审理了8次,最终被告知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五年来自己耗尽了人力、物力和精力,谁能对自己的损失负责?自己下一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年关来临,郑国业依旧困惑重重……

  记者为此咨询了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陈东律师,他告诉记者,“因为《网吧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机关变更的,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过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先到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处理,如果处理结果不满意,有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要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律师这样解释。(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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