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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发:国家住房制度稿内容都有权威来源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8日08:28
  李开发告诉记者,在2009版建议稿中,他们参考农村的宅基地制度,提出要将农民的保障体系的原理引进城市,但被有的专家认为是要改变国有土地制度。李开发称完全是误导。本建议稿中强调,中国九亿农民享受的宅基地制度的特点是农民建房,只有成本,没有政府的税收与相关费用,因此九亿农民有房住。农民的住房保障是通过宅基地制度来实现的。城市居民与农民是平等的。把农民的保障制度的基本原理引进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核心就是成本价。政府应当免除相关税赋。

  李开发说,建议稿大量参考与引用了政府文件,使得句句有来源,与国家现行政策相吻合。比如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提法就是来源于国务院的红头文件。1998年国务院的23号文件与34号文件。文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构成,即保本微利。

  李开发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文件。

  其中,国发(1998)23号文件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该文件还指出:“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在国发(1998)34号文件中,强调:“要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4项因素成本为基础计算。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租售价格;必要时,政府也要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

  李开发告诉记者,1998年的这两个国务院文件是经过广泛深入调查以后研究决定的,它凝聚了大批学者专家意见,参考了国外房地产调控政策,是本建议稿中关于保障性住房成本构成与定价标准的来源。它体现着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政策的一致性,非常权威,掷地有声。可以说,本建议稿的主要内容句句有来源,不容否定,也有非常好的可操作性。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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