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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历史考察与实践路径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9日17:08
  随着改革的深化发展,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发展过程、地位意义和内在矛盾作一初步探讨,在历史和现实基础上揭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实践路径。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深化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指党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执掌和运用国家政权及其他执政权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直接本质是在执政方式、执政体制上依法规范和处理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党群关系(这里指具体的群众),这三方面所反映的最终本质都是党和人民群众(这里指抽象的、整体的群众)的关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不断深入,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78至1989年:以党政关系的制度化、法制化为起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逐步推进执政方式、执政体制的法治化改革

  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同志就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等重要讲话,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开始注意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的改革问题。这些讲话精神体现两个主题:一是要通过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包办一切、干预一切,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二是要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实际成为中共领导制度和执政体制改革的指导纲领。

  此后,中共依法执政的理论和实践逐步展开。1979年6月至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法律。[]彭真同志说,这些法律的通过,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今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带头遵守法律,并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方针。[]1982年9月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又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它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1982年新宪法中同样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以党内根本法和国家根本法的双重制度保障确立这一根本原则,是党的执政史和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创举,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坚强决心和务实精神。

  1984年以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向城市全面展开,并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相配合,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不能巩固。他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党政关系、党法关系问题,"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这实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改革执政方式,依法执政的问题。1987年十三大召开,就我国政治体制和党的执政方式改革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主张,包括七各方面的具体措施:即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概括起来,在依法执政方面的发展有:第一,明确划分党和政权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性质职能,使各方关系制度化、法制化。第二,指出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法治化。即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三,提出中央、地方、基层的情况不同,实行党政分开的具体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领导,企事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第四,为了适应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必须调整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撤销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门等等。第五,要全面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执政关系和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要加强立法,改善执法,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十三大提出的执政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1989至2002年: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立足点,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展开执政方式、执政体制的法治化改革

  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更加认识到政治改革的重要性。江泽民同志明确要求,政治体制改革要坚定地进行下去,要认真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依法规范党政关系,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十四大以后,中国的改革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步前进,这迫切要求中共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1997年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据此,大会对党的决策、理政、监督、制约、用人等执政领域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法治化的具体方案和措施。[]1999年,人大修宪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证它的实施。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表明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力图促进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治理模式和共产党执政模式的法治化,进而促进中国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

  3、2002年至今:切入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环节,提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深化执政方式、执政体制的法治化改革

  在新世纪,我们党全面分析了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化和国内改革开放的新发展,以充满自信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方略,切入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环节。依法执政的理论形成,大体经历了三大步骤:一是十六大正式提出依法执政方略。十六大报告指出: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报告把依法执政作为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来,并对依法领导和执政作了几项原则阐述。二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依法执政方略在经济领域中的创新和发展。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创造性地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市场经济改革与依法执政相结合,通过依法执政保障和推进改革、建设的顺利发展。[]这是依法执政理论在经济领域中的延伸和重大发展。三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依法执政理论基本形成。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系统回答了共产党为什么执政、怎样执政的根本问题,以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在依法执政理论方面的创新主要有:第一,把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并列,提升了依法执政的内涵和地位,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第二,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第三,明确依法执政的主要内容是"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第四,继续把依法执政的原则和精神贯穿于改革和完善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党的领导机制、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科学决策机制等各方面,并有新的发展和制度创新,如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上述分析说明,党的依法执政思想已经形成相互联系的比较系统的认识,标志依法执政理论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依法执政的实践在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等各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制的普及和推行,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得到增强和扩大,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治权威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把以法治党和依法执政紧密结合,推动依法执政走向深入。2004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两大党内法规,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中共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十分注重在条文设置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维护国家法治。[]2005年1月中共中央又颁布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通过发展党内法规、严格以法治党,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以双重制度建设保证依法执政的施行,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鲜明特色,也是中国特色。其次,中共把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相结合,迎接全球化挑战。2003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书,首次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为国际反腐败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国际多边和双边司法合作,进一步加大了境外缉捕工作力度,联手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一国际公害,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

  2007年10月,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也明确提出,"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首次把"依法执政"写进了党内根本法。这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全面展开和深化发展。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成为改革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保障机制

  从改革开放的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不仅是改革开放的要求、产物和重要内容,其本身也成为改革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保障机制。根据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虽然政治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过程交互影响,但从历史上看,政治发展往往成为更大规模的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心过程。"[]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就成为中国现代化新一轮发展的关键动力和重要保障。

  1、依法执政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依法执政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民主、自由本质上就是对人、对己权限的一种明确限定和法律规范,"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依法执政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彻底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依法执政还通过法律、制度、规则、程序使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权利得到根本保证,推动各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这在各个方面得到了体现:

  首先,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中越来越重视还原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地位,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两会"的召开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次,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展依宪执政,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注重通过宪法修改保障人民民主权力,四次修宪的基本取向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把"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写入宪法;新世纪中共又确立违宪审查制,维护宪法地位。2000年7月颁布实施的《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2004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首次提出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目标。[]违宪审查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树立了人大的权威,必将对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带来深远影响。再次,大批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的颁布、实施和完善,大大推进了民主政治的法制化,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2、依法执政推动中国经济文化的改革发展

  中国共产党通过认真坚持群众路线,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然后向人大、政府提出经济文化等的立法、政策、计划建议,通过国家政权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转换为政府的施政方针和措施。--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执政活动越来越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和促进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因为,这种依法执政的方式使党的主张源于人民意志,反复接受人民检验,减少决策失误,获得普遍认同,提高了人民执行党的政策主张的积极性。依法执政的人民性增强了执政的科学性、主动性、合法性、稳定性和实效性,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稳步前进的有力杠杆。

  比如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历史就记录着中国改革开放前进的步伐:1982年新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写进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证了工作重点的转移。此后进行了四次修宪,每一次修改都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8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明确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宪法修改巩固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成果,并推动现代化建设的新一轮发展,层层稳步推进,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特色。

  3、依法执政推动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无疑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和谐社会需要规则有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从根本上、全局上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发展。依法执政有利于化解党群矛盾、干群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公正意识,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执政观和政绩观,促进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比如,前几年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中,有些地区因不能妥善处理动拆迁问题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党和政府迅速做出反应,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日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得以规范,维护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后,中共中央又就此问题向十届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有偿征用土地的原则被宪法确认,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在劳动、就业、社保、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三、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着一定的内在矛盾

  中国的改革开放实际上是为了解除现代化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为中国现代化发展开辟道路。就理论上的理想状态而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作为改革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机制,应该是解决发展面临的深层矛盾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改革的渐进性、发展的多样性等因素,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改革发展的具体过程中实际上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

  1、改革发展中的非法治需求与依法执政的"法治刚性"之矛盾

  中国的改革发展迫切需要法治,需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然而,在中国当前现代化转轨的具体环境中,某些领域也存在"积极的"非法治需求现象。这样,单纯强调依法执政,或者说单纯强调法治的制度刚性(即本文所说的"法治刚性"),在某些方面就会有阻碍现代化发展的消极作用。比如,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在我国金融领域实际上存在着金融资源从国有部门流向私人部门的"漏损效应",即金融资源不时地通过不合法的渠道漏损到非国有部门。这种资金流动机制有效地减弱了银行信贷配给制度给私人部门带来的影响,缓解了私人部门资金紧张的困境,提高了全社会资金配置的效率。这正是造成"中国之谜"--低水平的法治和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同时并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金融压抑的经济体中,单纯地改善和加强法治,反而牵制了金融资源的"漏损效应",阻碍了金融资源从无效的国有经济部门流向有效率的私人经济部门,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相当大的负面作用。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把依法执政作为第一目标和第一价值,那么依法执政不可避免地成为现代化发展的消极因素。但是,也应当看到,经济发展中的这种矛盾在根本上并不是法治本身造成的,而是体制转轨中的二元性特征和制度缺陷造成的。对于转轨国家而言,最为迫切的是消除那些可以为寻租行为提供土壤的制度性缺陷。

  2、改革发展中的持续变革、多元并生与依法执政的秩序取向之矛盾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的现代化实际上一直在内忧外困的夹缝中发展,起先是民族和国家的重建,而后则是冷战和后发展危机。危机感、忧患感、紧迫感驱使中国人急切地追求和试验了各种社会改造方案,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一直伴随着频繁而激烈的社会变革与动荡。而且,为了急于求成地迅速推动现代化,国家统治权力得到不断强化甚至畸形发展。这就使稳定、有序、民主、多元的法治社会的生成极为困难。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其发展进程本身而言,与此前的现代化发展具有类似特点--中国共产党选择了渐进改革、不断完善的发展道路,这需要不断突破旧秩序和旧法制,要在持续变革中推动社会发展。但是,改革进程中依法执政的目标追求的是新的秩序重建和社会稳定,二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张力;现代社会的发展必然是、也必然要求多元化、分权化趋向,而当前中国的现代化又必须大力强化中国共产党的强大权威和有效执政,依法执政必须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尤其在当前,中国的现代化改革已逐步迈入深水区,将要涉及各方利益的大分化、大调整、大组合,整个社会的变化将更加深刻而迅速,改革发展的变动性与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多元发展的积极性与现代化全局的集中统一性等方面的矛盾将会呈现极其复杂的局面。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改革发展稳定之矛盾、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矛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矛盾在依法执政中的体现。它对中国共产党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3、改革发展中普遍的法治诉求与实践中的人治惯性之矛盾

  目前,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法律不能得到足够的尊重和有效实施。一方面,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人们的精神解放,人人都在高喊着"法治"的口号,都在期盼着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的到来,以保障自己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另一方面,实践中涉及到自身时,有些部门和群体还存在人治思维和规避法律的现象,传统的人治惯性一再表现出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中共的执政来说,主要有:第一,执政体制不健全,权力配置不合理。对有些领导和部门来说存在实际上的有权无责现象,因而造成不负责任的滥用权力。第二,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行使和法的遵守实施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保证。虽然建立了比较发达的监督体系,如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但由于体制漏洞和机制缺陷,各种监督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第三,某些领导个人权利观念重,法治意识淡薄。如有些人认为依法执政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办事不方便、不自由;有的表面上重视法律,遇到具体问题依旧按照传统习惯来处理。第四,法律自身的不完善,加重了人们对法律的漠视。如许多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实行办法和操作机构;有些繁杂的法律程序让人望而生畏;某些领域法律的缺失给有些人以可乘之机。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继续深化改革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是复杂多样的,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新的矛盾再生,将会出现新旧矛盾交织的更加复杂的局面。这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这个实际,在领导立法、带头守法和保证执法等方面全面探索科学合理的法治路径。

  第一,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必须依据改革发展规律和法治发展规律,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科学地预见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对法治发展的新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以法律的创制和发展为改革开放开辟道路。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某些法律的滞后性又与法律创制的频繁性同时并存,中国的立法进程之快、数量之多为世界所罕见。但实际上,这个迅速构建的"法律体系"自身在有些地方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掣肘,如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抵触、部门法之间不协调、后法与前法相矛盾等。这必然造成立法、执法的矛盾加剧和更加频繁的法律法规的废、立、改。所以法律创制必须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法律体系内部的统筹兼顾、协调一致,维护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第二,要依据中国体制改革和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权责分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责任体系。按照法理学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基本原理,执政的直接主体拥有特定的执政权力,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执政责任,要把对人民负责落到实处。必须消除执政制度中有权无责、权责不称的现象。对此,我们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抗击非典期间在实践中建立了高官问责制;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多方面强调建立工作责任制;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2008年6月底7月初,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首次在具体工作领域同时以党纪、政纪规定明确了领导责任,执政责任走向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但是,总体来看,执政责任制度还需要从整体到局部进一步协调化、系统化、体系化,建立涉及各方面、各领域、各层次的制度体系。

  第三,要大力推进反腐制度建设和全社会法治意识、法律素质培育,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百姓眼里,往往不把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看作个人行为,而是视为整个党的形象。依法治党,从严治党,事关改革大业的成败甚至是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而最根本的,是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廉政立法,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同时,还要通过加强学习、实践教育、述职考察、立体监督等多种手段和途径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培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第四,要全面挖掘现有监督制度潜力,继续完善中国特色主义主义监督体系。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社会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其中任何一种监督的功能只要充分发挥出来,都是相当有威力的,所以应当十分重视发展和完善发挥现有监督制度功能的合理体制和有效机制。比如,经过20年酝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也提高了监督水平、质量和实效,是对人大监督权的进一步挖潜。同样,怎样在宏观系统中统筹协调各种监督制度和功能,使之互补互生,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社会各方面和谐发展,仍然是一个紧迫的时代课题。

  第五,要尽快推进司法体制的系统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司法制度改革涉及到司法机构内部改革,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理顺司法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司法机关与党委、政府的关系等等。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牵涉全局的关键,它应该包括司法权、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和法官的独立,四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而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它要求法官以外的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干预法官审理案件。这并不是仿效"三权分立",取消执政党的领导,因为法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遵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最好地服从了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主要通过制定大政方针、监督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管理司法干部等来实现,而不是对具体工作、具体案件的直接干预。

  (作者单位:中央党史研究室)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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