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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全球碳排放权分配方案须考虑国家间差异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9日20:02
  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记者吴晶晶)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已尘埃落定,但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争论还在继续,尤其是长期排放权分配问题,依然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院士日前表示,研究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当依据科学事实,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权分配的方案必须要考虑各国历史排放、人均排放和发展阶段的差异,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要在操作层面上完成对二氧化碳浓度的控制,就必须有一个为全球大部分国家所接受的责任体系,而其中的焦点就是各国今后的排放权分配。”丁仲礼说。

  他领导的课题组通过研究发现,所有发达国家都出现过人均二氧化碳排放的高峰期。丁仲礼说:“要发展就难免排放,排放问题本质上就是发展问题,排放权即发展权。”

  他指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只有通过降低能源使用总量、调整能源结构、控制人口增长等方式才能实现,因此它本质上是经济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在其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福利过程中,都不能避免能源驱动这个模式,也避免不了碳排放的增加。”丁仲礼说。

  他认为,无论是考虑到历史排放、当前排放,还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不得不产生的排放,在长期排放权分配上,无疑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

  丁仲礼课题组对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案、G8国家方案等7个主要方案进行了评估分析。他说:“我们发现这些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年到2005年期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倍的事实,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倍到6.7倍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丁仲礼说:“同时,这些方案虽然提出了时间尺度上的排放比例,但没有一个方案考虑人均累计排放量,从而规避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性。”

  根据他的计算,如果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25%的中期减排目标,中国到2019年即用完排放权。即使这个目标提高到40%,也仅仅将用完排放权的时间推到2021年而已。

  “这样的方案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气候变化协议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如果这些方案得到实施的话,将成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不平等条约。”他说。

  丁仲礼认为,用某个时间点开始的人均累计排放来分配今后的排放权,最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从一个国家当前工业基础、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和国民福利等方面同人均累计排放的高度相关性来论证,这个指标是合理的。”他说。

  他指出,从1900年到2005年这一段时期,中国的人均累计排放大约是全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是美国的二十分之一。同样,我们今天的排放也刚刚达到或者略超全世界人均排放的平均值,这也只有美国人均排放的四分之一。“这必须作为未来排放权分配中充分考虑的因素。”

  “在未来关于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中国应担负起大国的责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以"排放配额"为议题展开谈判,变被动为主动,捍卫国家发展权。”他说。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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