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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部埋单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10日07:58
  人民网北京2月9日电 (记者陆娅楠)日前,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个《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每年4月底前财政部将上年度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各省(区、市),6月30日前拨付到受益对象。

  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明确了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每吨汽油高于4400元、每吨柴油高于3870元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

  两个《办法》进一步确定了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汽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汽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两个《办法》要求,每年2月15日之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后于3月15日之前上报交通运输部,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有关统计数据直接上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数据,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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