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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医院外产子领出生证须亲子鉴定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11日01:48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今年7月1日,北京将更换“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要求院外产子须先做亲子鉴定才能领到出生证。

  北京市卫生局近日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明确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联须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原《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使用日期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通知确定,北京妇产医院负责北京地区助产机构以外分娩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自2010年7月1日起,办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此外,按照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凡北京市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应机打,手工填写、涂改、登记项目不齐全(非婚生除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视为无效证明。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者,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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