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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就业乙肝检测“破冰” 各地将于30日内取消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02月11日07:49

  2月10日,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期盼、13亿中国人关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正式发布。

  《通知》体现4大特点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二是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三是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四是监督检查力度更大。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1.7万封电邮参与意见

  多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但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为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期间,三部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废除“乙肝歧视”相关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政策关键点

  ■30日内取消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给予处罚。

  ■不得询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同样,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此外,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和应聘者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其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特殊需要需申请

  因职业特殊确有需要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私拆他人体检报告

  在普通健康体检中,除非受检者自己要求,否则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追 访

  北京市体检中心:

  核实通知后将立即取消相关检测

  本市体检中心主任杜兵昨晚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收到上级部门市体检中心关于调整入学体检项目的通知,将于今天核实三部委《通知》的下发执行时间。如果消息确实,将会及时调整体检项目,取消现有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但杜兵也表达了担心,学生录取的决定权在学校,即使体检部门在高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了乙肝检测,学生入学后,再体检发现乙肝病毒携带,仍有面临被清退的风险。

  高招办、高校:

  将依照新规定进行调整

  市高招办负责人昨天表示,北京市将依照国家出台的新规定进行调整。这意味着今年高招体检将不再检测乙肝相关项目。

  北京大学医学部去年的招生简章中要求,考生高考档案中应有高考体检医院出具的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化验结果。昨天,北医大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的招生政策将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进行调整。

  医学专家:

  是否检测乙肝应由患者决定

  北京友谊医院肝病研究中心主任贾继东表示,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正常的同事和同学接触传播,入学就业体检不再进行任何乙肝检测项目,是维护公民平等入学、就业权利的一大进步。

  但是入学就业时乙肝体检取消,并不意味着所有医疗机构都不能再查乙肝,乙肝疾病就此消失。是否选择乙肝检测,应当遵循患者自愿原则,同时,体检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检测结果应由医务人员向体检者一对一告知。

  法学专家:

  新规定不需要人大审议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废除‘乙肝歧视’体现了宪法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次进步。”至于该政策是否需要地方人大审议通过,他表示,由于该法案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限制,所以并不需要人大审议通过。

  对于政策生效前所产生的被侵害事件和公民,莫纪宏认为,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问题暂时无法解决。“但政策出台后就有了法律依据,生效后产生的纠纷就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过去很多法院不受理是因为无法可依,现在有了具体的法规,法院就好受理了。”

  本报记者 方芳 刘昊 刘可

  背景

  “破冰”之路

  1982年《食品卫生法》出台,在“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疾病中,乙肝被笼统地包括在“病毒性肝炎”中。

  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阳性而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开创了检查乙肝两对半的先例。

  2003年,浙大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因检出乙肝未被录取。之后,周持刀扎伤两名人事工作人员,其中一人死亡。周被判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此案轰动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2003年,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张告至法庭,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随后通过的《实施条例》,将乙肝及其携带者从禁止从事入口食品的岗位名单中剔除。

  2010年2月7日,重庆解放碑,乙肝病毒携带者阿卡(中)和“战友”们寻求普通人的拥抱,消除乙肝歧视。东方IC供图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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