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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出厂高于4400元道路客运经营者可获补贴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11日16:46
  中广网北京2月11日消息(记者梁盛)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时21分报道,近日,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的两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当每吨汽油出厂价高于4400元、每吨柴油高于3870元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

  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补贴的补助对象。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每年4月底前财政部将上年度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各省(区、市),6月30日前拨付到受益对象。

  两个《办法》进一步确定了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柴油出厂价高于最高限价,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汽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汽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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