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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楼倒倒”案一审宣判 6人获5到3年徒刑(图)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12日01:27

  2月11日,被告人陆卫英在法庭上流泪。新华社发

  11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5年到3年有期徒刑。

  审理

  秦永林负现场管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工程作业中,秦永林作为建设方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秉承张志琴(另案处理)的指令,将属于施工方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直接交予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组织施工,并违规指令施工人员开挖堆土,对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张耀杰负领导管理责任

  张耀杰身为施工方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土方工程给其没有专业资质的亲属,对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夏建刚负现场管理责任

  夏建刚作为施工方众欣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其应负的职责,但其任由工程施工在没有项目经理实施专业管理的状态下进行,且放任建设方违规分包土方工程、违规堆土,致使工程管理脱节,对倒楼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陆卫英挂名从未管理

  陆卫英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倒楼事故的发生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耀雄系直接责任人

  张耀雄没有专业施工单位违规承接工程项目,并盲从建设方指令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和堆土施工,最终导致倒楼事故发生,系倒楼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

  乔磊未尽监理职责

  乔磊作为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

  辩护

  称“情节特别恶劣”无依据

  秦永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志琴指令让张耀雄负责开挖0号地库,秦永林本人并未参与分包工程;工程开工后的安全质量管理应由施工方及监理方承担职责,且地库开挖工程系经梅都公司建议由众欣公司分包,相应责任应由建设方张志琴承担,秦永林仅在现场负责联络、协调,无实际管理职责。

  张耀杰及其辩护人认为,土方开挖工程由张志琴直接分包给张耀雄,与众欣公司及张耀杰无关,也不属于众欣公司管理范围,违规开挖堆土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因素,张耀杰未制止违规分包只是间接因素,其作为众欣公司第一责任人仅应承担领导责任。此外,各辩护人还提出:起诉书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当,认定“情节特别恶劣”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

  辩解辩护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作为工程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6名被告人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项目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最终导致“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1人被压死亡和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的发生。

  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而6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6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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