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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严格限定定密权限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4日09:32
  中广网快讯(记者侯艳张华杰)为了防止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原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有关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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