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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清晰界定12种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4日18:54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针对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的说法,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据介绍,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曾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应当通过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修订草案规定,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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