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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组建议缩短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24日21:12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周婷玉、贾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改革仍尚未到位。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地方机构改革抓紧研究,通盘考虑,缩短改革过渡期,并对地方给予明确指导,尽快实现监管工作正常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4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调整职能和分工,明确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努力探索适应新体制的工作机制,确保新旧工作体制的平稳过渡和各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国务院依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在积极推进改革,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统一有效的领导。

  “但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路甬祥指出,目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有的机构职能调整后,相应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未健全,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餐饮服务环节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后,各地的监管队伍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

  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制也还不健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此外,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也同时存在。

  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监管的整体效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的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并健全处理这类问题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要对各部门之间的检验能力建设统一部署,加强规划,适当整合,科学配置,提倡资源信息共用共享,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等。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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