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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二审取消保密部门罚款权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25日01:36
  焦点4

  二审草案限制了一审草案中对保密行政部门规定的一些权力,包括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

  【解读】

  罚款难以解决保密问题

  一审草案规定了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授予。孙安民表示,常委会委员、企事业单位和学者提出,对保密条件进行安全审查是必要的,但将其作为一种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要慎重研究。

  对此,二审草案取消了设定行政许可权的规定,代之以保密安全审查,并采取企事业单位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保密予以规范。

  一审草案还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这一规定亦受到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保密规章制度和指导、检查、监督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而涉密案件的调查主要应当发挥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

  草案采纳上述意见,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一审草案有四个条文涉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公众认为认为罚款难以解决保密问题,而应采取对责任人依法处理的方式解决保密责任问题,以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草案亦吸纳了上述意见,取消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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