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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还有完善空间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26日01:52
  社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根据已公开的信息,二审草案有着诸多亮点。

  例如,草案将最为重要的“绝密”定密权,限于中央与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行使,这是应该的。须知,掌握定密权的各级机关,不啻一手掌控国家秘密的“水龙头”,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定密权系国之重器,万万不可轻易授人。当年《国家保密法》一大不足,正是定密权条款立法过于粗疏,留下太多漏洞,让上到中央、下到乡政府的各级机关,个个享有定密的自由裁量权。一些部门借此为所欲为,徒令呼唤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众望“密”兴叹,不得其门而入。如今,这个漏洞终于有望补上了。

  二审草案还明确了最长30年的保密期限,与《档案法》规定相互衔接,比起部分国家50至75年期限,尤显进步。此外,二审草案取消了保密部门的罚款权,意在杜绝通过罚款将滥用保密权的行为合法化,也是一个进步。

  但是,二审草案,也存在一些遗憾和缺陷,亟待进一步修法加以补强。

  例如,对于“秘密事项”的界定,仍显得粗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显得概念模糊。

  关于秘密事项的介定,立法技术上究竟采取列举法,还是排除法,抑或混合法,关系甚大,据报道,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披露,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此次立法者秉持现代政府信息公开理念,拿捏得当,采纳了学界“排除法”的建议,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无关事项排除殆尽,可谓从善如流,但同时,对“秘密事项”作出更明晰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对秘密事项作扩大化解释,应是下一步修法的重头。

  再如,按二审草案,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另有规定”会不会成为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挡箭牌,这无疑值得警惕。因此,对“另有规定”这一例外条款,理应严加规范限制,且这个“另有规定”也应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实,依据国际惯例,国家“绝密”内容,除国家领导人病历等个人隐私极少数例外,若干年后须全部及时解密公开。期待立法者权衡利弊,将例外条款最小化处理,防止可能的滥用。

  众所周知,国家机密价值,随着时间流逝,不增反降。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解秘开放苏联档案,数年后,美国政府也加以跟进,带动冷战史研究一日千里。可见,秘密档案按时解秘,至为关键,若迟迟拖延不予开放,反而容易丧失国际话语权。近年我国外交部依法解密外交档案,开放学者与民众查阅,显示开放心态,博得外界好评如潮。

  此番《国家保密法》修法工作,开放民众参与,网民提出意见两千余条。开门修法,值得肯定。2010年全国人大拟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成形。翘首以待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大法———《国家保密法》能焕然一新,造福于国和民。

  见昨日本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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