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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23岁副院长问题应予行政监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27日13:26
  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委员对行政监察法实施10多年来首次修改增加了有关举报制度的规定表示赞成,同时认为,应当把保护举报人制度规定得周密、可行。

  陈斯喜委员表示,草案增加了“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的内容,但是,对于举报人的保护还应该更具体一些。实践中,有不少举报人的有关信件甚至个人信息都透露给了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这种情况时常出现。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严格,法律要明确规定,除了受理举报单位以外,关于举报人的信息,不得再向任何其他机关泄露。如果要转,就转,比如举报事项,不得把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转下去,特别是不得转到被举报单位,或者与被举报单位相关的有关机关。在转的过程中,要把举报人的信息全部屏蔽,这点要严格作出规定。

  唐天标委员说,草案增加的这些内容,在法律责任上没有相应规定,违反这条规定,怎么处理,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建议增加一款:“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给监察工作造成障碍、危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斌委员认为,如何保护举报人,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应当在本法中有具体规定,制定对举报人予以严密保护的制度。实践中,对举报人的保护有很多欠缺,导致很多举报人不敢实名举报,如果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到位,就会造成群众监督失效。建议借行政监察法修改之机,把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规定得周密、可行。

  朱永新委员关注非实名举报,“比如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举报的问题,怎样处理?有人统计,大约超过40%的问题,都是由于举报或者网络来发现的,而不是监察部门发现的。现在,网上炒得很厉害的山东新泰23岁法院副院长的问题,这个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越两级提拔,没有经过一定程序就提拔,通过行政监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通过网民反映出来的。网民往往用的不是实名,但这是一个公开的渠道,其实也等同于实名了,对此要有说法。”(记者王亦君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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