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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针对醉驾等增设“危险驾驶罪”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01日12:22
  杭州胡斌,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在2009年因为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甚至有人发出“交通肇事罪太轻,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的困惑。“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二审辩护律师施杰表示,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针对醉驾等危险行为增设“危险驾驶罪”。

  背景解读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2009年5月7日,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撞死一人。之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交通肇事罪太轻?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以上案件引发社会空前关注醉驾肇事。

  酒驾肇事量刑轻重引发讨论

  “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驾照。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1997年《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施杰认为,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导致执法和司法上的无力。

  刑法学专家赵秉志也撰文指出:交通肇事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从原来的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突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两罪量刑上的天壤之别确实让民众一时不好接受。”作为孙伟铭的二审辩护律师,施杰说,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明显偏重。

  背景解读

  去年8月,在孙伟铭案尚未尘埃落定时,公安部就在全国开展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运动。今年1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钊在人民网接受访谈时表示,从去年8月至今,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2.7%、36.6%。

  整治酒驾还须回归法律本身

  “整治酒驾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说明专项行动是有意义的。但问题是运动式执法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久,虽然公安部说要建立打击酒驾的长效机制,但如此大规模查酒驾天天整治是不现实的。”施杰说,我国有着悠久的酒文化传统,所以要从根本上整治酒驾行为,最终还要回归到法律的层面。

  “在预防犯罪上,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措施来说是最后一道防线。”施杰说,酒驾肇事已成为当代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展的新趋势,其根本在于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及威慑力不够,法律规范标准不明、界限不清,具体说就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形成了盲点,社会性的惩治措施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失之于宽泛,缺乏针对性,不能相对明确,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治效果。

  背景解读

  目前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那些醉酒等危险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的,虽然威胁到了公共安全,但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案件的处理。”施杰说,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犯罪的具体条款,“法律有了漏洞就必须正视”。

  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比较现实的方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毒后驾车、高度疲劳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另一方面,针对造成严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驾驶行为,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以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具体可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酒后、醉酒驾车或者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即便没有发生死伤后果,也应当认定为犯罪。将过去的违法行为犯罪化,对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高度危险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驾驶行为处以3年以下徒刑并予以罚款。”

  此外,施杰还建议将《道法》中涉及危险驾驶的行为由行政处罚的资格罚上升为刑罚的资格刑和财产刑,“对于危险驾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暂扣一定期限的驾照,并处罚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可以建议终身禁驾并处罚金。”成都商报记者郑钰飞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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