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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讨论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03日11:08
  一、事业单位是我国的特色,同西方国家没有什么可比性。东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倒是对我们有较多的借鉴意义。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东亚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机关公务员和科教文卫从业人员在职业、薪酬、养老待遇方面的关系,作为决策时的依据之一。

  二、事业单位人员的特点:事业单位种类繁多,但以科教文卫体为主,成员中大多数人属于知识分子,其中不乏国家和地方各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宝级”的文学家艺术家、世界冠军等等。长期以来,如何对待这批人关系到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历史经验证明,尊重、爱护、依靠知识分子,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党和国家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忽视、排斥甚至打击知识分子,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1957-1976年间,知识分子在政治上遭受歧视、打击和迫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了纠正;改革开放初期,知识分子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体脑倒挂”现象非常普遍,进入1990年代后情况有所好转。特别是其后党和政府多次重申教师收入(他们在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中占多数)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收入,受到了很好的效果,成为二十年来社会稳定的原因之一。前两年似乎忘记了这一承诺,只给公务员加薪,引起社会议论纷纷,后来只好再给义务教育的教师加薪,从今年开始又在更多的事业单位以推行绩效工资的名义加薪。

  三、从最终目标上看,全体国民都应当用同一个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建国以来,企业职工是一套制度,农民是一套制度,机关公务员又是一套制度,事业单位人员比照或接近机关公务员,身份制十分明显。这种情况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改!当年在改革企业一头时,将单位保险改为社会保险,并不存在养老待遇标准的提高或降低,而是使得养老待遇支付不再受原有工作单位效益的影响因而显得更加“保险可靠”,因此得到企业职工的支持;但后来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再无人提及,从而使得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日益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引起了企业一头的强烈不满,并影响到后来的大学生就业。当前推进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试点,属于由“无”到“有”,尽管待遇标准很低,远不及企业,但理所当然地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现在提出改革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而机关公务员何时改,却没有说法,这就引起事业单位人员的强烈反弹。所以,应当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一揽子方案、时间表、路线图。具体实施可有先有后,但统一的方案、时间表、路线图必须向全社会公开,作出公开承诺。

  四、机关与事业单位的改革,原则、待遇等应当一致,但经费来源可有所不同。整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养老保险都应当有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没有问题,单位缴费,机关由财政缴,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由财政缴,财政部分拨款的由财政缴部分,完全自筹的则由单位缴。目前国家财政比较充沛,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果断地跨过这一历史遗留下来、迟早总得迈过去的“坎”。

  五、改革中应当坚持“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年龄、资历接近的无论是在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甚至包括企业),待遇应当差不多;年龄、资历悬殊的尽管都在机关、或是都在事业单位,也不应当享受一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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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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