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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官员公车私用致车辆丢失 纪委要求赔1.2万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3月04日09:58

  官员公车私用致车辆丢失 纪委要求赔偿1.2万元

  新民网3月4日报道 昨日,本报报道了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原副局长骆志斌涉嫌公车私用,导致车辆被盗,并告知该局党委系工作中丢失,最终免予赔偿一事。昨日下午,白云区纪委表示,经调查核实,要求骆志斌深刻检讨并赔偿12585元。

  区纪委2月26日收到举报信

  白云区纪委昨日表示,今年2月26日,区纪委收到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局长开公车去买别墅,公车被盗属非个人责任免予赔偿”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区纪委调查核实,作出严肃处理。

  据来信反映,2005年5月20日,骆志斌到番禺区国税局联系工作,然后到番禺区国房局办理个人房产登记过户有关手续,其本人驾驶的一辆绿色本田雅阁工作用车(车牌:粤A 64738)在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停车场被盗。

  对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白云区纪委分别向区财政局、骆志斌本人、财政局原局长彭亮同志调查了解。由于事情发生在2005年,现有材料无法佐证当事人当天公干的具体细节,但可以证实的是,公车于2005年5月20日被盗,且是在当天骆志斌番禺区国土房管局办理个人事务时被盗。因此,骆志斌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白云区纪委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骆志斌在办理个人事务时公车被盗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区委、区纪委作出深刻检讨。

  二.责成白云区财政局党委对2005年5月26日作出“关于对骆志斌丢失公车免予赔偿”的错误决定予以纠正,要求骆志斌对丢失公车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结合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全区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认真执行公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区财政局党委根据《白云区财政局车辆管理和用车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出骆志斌需赔偿人民币12585元,赔偿方式为一次性赔付,赔偿期限为即日起15天内。

  链接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额=购车价(现行价)-汽车折旧额-保险公司的赔款

  其中汽车折旧额=购车价(现行价)÷10年×已使用年限

  该车被盗时已使用年限为4年零9个月,折旧额=249800÷10×4.75=118655元,保险公司赔款为118560元,赔偿金额=249800-118655-118560=12585元。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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