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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公共场所禁烟的第一张整改单

来源:上海商报
2010年03月06日01:00

  社评 公共场所禁烟的第一张整改单

  提要 如果社会上无数无名无姓的吸烟被动受害者不主动捍卫自己的健康,即使再细化的法规、再多的整改单也无法达到公共场所控烟的预期效果。

  从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生效。根据它的规定,今后本市学校、医院、车站、超市等主要公共场所必须实行禁烟,违者将被处以相应的惩罚。3天后的前天下午,本市多个部门联合首次执法,并向上海歌城南京东路店开出了申城首张控烟场所单位整改单。

  然而,其实早在执法尚未开始,无论是一般社会大众还是媒体,甚至执法部门本身,都对这条地方法规的真正落实表示出极端的无信心。即便是这第一张整改单,也无法改变人们对此的看法。很多人心知肚明,位于中华商业第一街上的这家店,很可能只是一场声势浩大但收效甚微的整治行动的一个“垫刀头”而已。

  大家的担心显然都有沉甸甸的理由,实际上,控烟之难是一个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它折射出来的本质问题实际上是:在一个传统上法治土壤贫瘠的社会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重困难。

  诚如美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联邦大法官所言:法律的力量不在于它的条文,而在于人们对它的普遍信仰。但是,信仰本身又从何而来?两个来源缺一不可——首先,法律上写的那些东西与人们的传统是非观念是高度一致的;第二,违背了这些条文,不管是谁,最终都会付出公正的代价。也就是说,法律既是善的,又是有效的。

  中国当前的绝大多数成文法,其立法的初衷和依据,是能够得到绝大多数老百姓支持的。亦即,不会有多少人认为中国法律是不善的。问题就出在它们的有效性上,恐怕同样没有多少人会认为,那些有权有势的人违反了这些法律,也会付出与庶民相同的代价。从反面看,人们对法不责众的古语的有效性也依然深信不疑。于是,我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中国法律条文制定得越细密,人们对法律所持的虚无态度也就越强烈。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社会是“博弈”而不是“规划”出来的。但是,博弈是需要实力的,而实力又来自因共同的利益而自发组成的各类社会组织。

  回到上海控烟这个问题上来,要使这个地方法规真正得到有效落实,最根本的力量不是那些手持宣传喇叭的爱卫会官员和挥舞着罚单的大盖帽,而是数不清的无名无姓的吸烟被动受害者,说起来,立这个法规,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广大不吸烟者的健康权益,如果他们自己都对权益被侵犯无动于衷,那么这个法规怎么可能有效?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很少有人像我们期待得那样站出来反对和监督公共场所抽烟?我们有把握认为,大多数不沾烟的上海市民是完全能够认识到吸烟的危害性并对此深恶痛绝的。他们不愿意站出来,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单个力量在这件事情能发挥多大的作用缺乏信心。个体理性与群体理性经常是冲突的,经验告诉他们:这样做得不偿失——受二手烟所害的是大多数人,而制止它的成本和可能损失却只能自己一个人承担。

  解决这种经济学上说的“正外部性”问题的秘诀在于社会公益性团体,假如上海全城到处活跃着旨在建设“无烟城市”的民间团体,那么它们的监督力量不仅远比单个反对抽烟的个人强大,而且还能极大地带动后者一起参与控烟行动。事实上,我们很乐观地相信,一定会有怀有较高社会责任(甚至切身利益)的企业愿意提供经费资助,也一定有热心人士愿意出力组织。

  但是,当下最大的难题在于,在我们目前体制中,这类自发性的社会组织是不太可能得到政府支持的。而且政府通常会基于许多在我们看来完全不必要的政治考量将它们纳入受自身严格监督管理的体制内,一句话,使之变成官办或半官办的组织。而一旦一个组织的负责对象改变了,它的存在意义也就改变了。就像顶着一顶正厅级乌纱帽的中国足协不可能真正代表俱乐部和球迷利益,因而也搞不好中国足球一样。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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