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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2万元货物丢失 快递公司按行规仅赔1000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0年03月07日01:14

  1.2万元货物丢失快运公司仅赔1000元

  本报讯(记者王志新)“快递公司的条款太霸道了!”昨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投诉:1.2万元货物在托运中不见了,快运公司却根据“行规”只赔偿1000元。

  去年8月4日,陈先生在江岸区工农兵路的“佳吉快运”发了两批货物,每批货物价值1.2万元,分别托运到上海和常州。三天后,上海客户告知已收到货,而常州客户没有收到。陈先生立即致电快运部查询,对方随后开具一份情况说明,称“货物经多方查找,不知在什么地方。”

  其后几个月,陈先生多次交涉未果,“佳吉快运”上海总部和武汉分公司均答复:万一丢了,就按保价赔偿。

  陈先生称,由于货物不能如期交给客户,按合同约定要赔偿客户2.9万元。

  昨日,记者在“货物运单”上看到,丢失的货物运单号是14A473371,运费为21元,保价费1000元。在其反面有一条“特别约定”:货物在托运途中丢失,按照保价费赔偿。

  发货部郑经理表示,根据合同约定,托运丢失只能按保价费赔偿,这是物流行业的“行规”。再说陈先生声称丢失的货物价值1.2万元,没有人可以证明。他希望陈先生直接找总部解决问题,或者直接起诉。

  陈先生对此答复很不理解,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快递公司自制的货运单属于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应当无效。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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