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全面禁止孔明灯 违者将被处以行政拘留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07日13:37
中广网沈阳3月7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记者日前从沈阳市公安局获悉,沈阳将全面禁止孔明灯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同时,沈阳公安机关联合沈阳市工商局、沈阳市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这意味着,今后制造或者燃放孔明灯的市民将面临行政拘留或更为严厉的处罚。
近年来,放飞“孔明灯”祈福渐成一种风尚,一些商家也借机将“孔明灯”冠以“许愿灯”、“祈福灯”等名称。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黄志勤表示:“"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渐渐升入高空飘荡,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气流的影响,极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因此,沈阳从即日起,将全面禁止孔明灯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或者上交公安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昨日,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黄志勤还告诉记者:“警方在处理燃放孔明灯事件时,也会按照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如果市民在燃放孔明灯时被警方及时阻止,放弃燃放孔明灯行为,警方会对其进行警告。但是对于情节比较严重,警方将依法对其进行5天以上10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同时警方告诉记者,燃放孔明灯行为只要违反以下相关规定,就将面临行政拘留: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予以处罚;
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听维持秩序人员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处罚;
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处置危险物质予以处罚;
在加油站、储油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予以处罚;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以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予以处罚。
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沈阳市工商局:024-24011357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24-22516801
沈阳市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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