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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日记”侵权案二审 编校还是侵权仍是焦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10日16:50
  新闻回放:2009年6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吉林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庆祥诉同心出版社出版、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销售的《<我的前半生>附十年日记》中的《溥仪(1956-1967)十年日记》涉嫌侵犯由他注释、整理的1996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著作权一案。

  2009年11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同心出版社、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败诉,裁定同心出版社除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之外,在十五日内,在《新闻出版报》等8家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庆祥公开致歉。

  一直备受关注的“溥仪日记”侵权案于日前又有了新的进展。由于一审被告同心出版社,对一审裁定不服,于2009年12月1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日9时,此案二审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双方围绕两焦点博弈

  被上诉人一方通过当庭出示溥仪日记原文复印件,出示与李淑贤(溥仪妻子)签订的出版协议,以及《溥仪十年日记》和《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内容的详细对比等,进而总结出:《爱新觉罗·溥仪日记》是自己多年的研究成果,应该是著作权人之一;另外,由于上诉方没有可能接触到溥仪日记原文,《溥仪十年日记》中使用的标点、语序的整理、段落的划分、内容的填充,甚至是一些注释和错误全都源自《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上诉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

  而上诉方,则主要通过对原作品和演绎作品的概念的描述,以及对作品著作权和书的著作权之间的区别,来论证自己出版的《溥仪十年日记》并非抄袭。上诉人一方认为《溥仪十年日记》是源自溥仪的日记原文,其著作权归溥仪先生。被上诉人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著作权应该分成两部分,即溥仪日记原文部分,以及对溥仪日记原文的注释。被上诉人只对《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注释部分享有著作权,《溥仪十年日记》没有使用《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注释,所以并没有侵权。

  “只是编校”一说让王庆祥很激动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也是本案的前提是《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著作权归属。对此王庆祥认为,基于多年前与李淑贤所签订的授权协议,以及几十年来对溥仪的研究成果之一,自己不但是该书的合法著作权人之一,同时还是惟一一位可以整理、编写溥仪日记原文的个人。

  但上诉人认为:“无论是填内容、删错字、修改段落、辨认字迹,这些工作都是王庆祥先生对溥仪日记原文所做的编校工作,这种工作构不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工作,所以不能认定王庆祥先生对《爱新觉罗·溥仪日记》正文部分享有著作权。”

  听了上诉人的这一质证意见,王庆祥十分激动:“这是我几十年来的研究,是我一辈子的研究被你说成是编校,这个事,无论到了哪,我就不信能站住脚。”

  最后上诉方向法庭恳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则恳请法院维持原判。8日,整个庭审过程共用时7个多小时才结束。(记者刘洋) (来源:中国吉林网-新文化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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