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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汞中毒“受害者”被警方带走 自己投毒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12日17:28
  中广网北京3月1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6时45分报道,首例“雪碧汞中毒”事件中,中毒者马赛日前被警方带走,据报道,历时4个月的雪碧汞中毒调查结果已基本明朗,马赛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雪碧中的汞成分是自己投放的。如果情况属实,“雪碧汞毒门”的主角马赛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请听中国之声观察员为您带来的独家观点。

  今日观察员: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

  对话记者:中央台陆敏

  邱宝昌:投毒者面临刑罚

  邱宝昌:他肯定出于其他目的,捏造事实,诋毁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比如别人一看有毒不敢喝了,有的商品有很好的商誉,有很好的信用度,但是你捏造事实诋毁他人,说里面有毒,这样很多消费者不敢买他的东西就造成商家损失,新刑法里面规定这种行为要治罪,这里面有一个立案条准,对他人损失150万元以上构成立案标准,像这样的话,就会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邱宝昌表示,如果警方认定马赛制造汞中毒事件的目的是出于索要赔偿,那么他可能还会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期和处罚都会高于损害商品声誉罪。

  邱宝昌:他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制造中毒事件,然后强硬索要很多赔偿,如果是这样的话,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比较合适的,所以说如果制造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这样的话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巨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邱宝昌:如何定罪尚需综合考虑

  陆敏:如果雪碧中的汞是马赛自己投放的,马赛是否会涉嫌诈骗罪?

  邱宝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是有区别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是一个虚构事实使受害人信以为真,敲诈勒索罪是胁迫,不给他钱不行,可能你不相信他的事实,但是迫于胁迫或者是其他情况被迫交出钱财,一个是自愿的,信以为真,一个明知道不是真的但是被迫的,至于他到底是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还是损害商品声誉罪,要综合的考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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