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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选村官:村民自治要乡镇指导 不要乡镇领导

2010年03月12日19:57

  2月26日上午,北师大东门口的十二橡树咖啡馆里,几名远道来京的民选村官开起了新闻发布会。

  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村民自治要真正实现要乡指导不要乡领导,需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内容里明确一点,就是乡镇党委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村官北京开发布会建议修改村民组织法

  2月26日上午,北师大东门口的十二橡树咖啡馆里人声鼎沸。与平日的学生顾客不同,龚占英与王成厚穿着厚厚的冬装,激烈的发言使他们有些燥热,不过他们没有脱去外套的打算。

  “这么多的专家学者,怎么就没人替我们村官说说话?”来自山东招远的王成厚大声对记者们吼到。

  去年底,备受关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4日正式施行以来首次做出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我的意见也在网上提了,可是没什么反馈。”王成厚认为,专家们的发言只代表他们的研究,可来自农村村官们的声音,却没有充分的表达。于是来自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的十名民选村官,想到北京联合开个发布会,表达一下村官们自己的想法。“一个商业公司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可以随时随地召开新闻发布会,而我们这些民选的村官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号召,为了广大农民的自治权利,自费进京召开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开表达对《村组法》的修订意见。” 王成厚表示。

  事情并不是很顺利,由于受到地方警方的干扰,发布会发起人之一崔祥联被迫于2月25日深夜坐火车返回山东,26日清晨,由于不堪承受警方的压力,自费来京的左振华、王武、张增会、金荣山、张廷夫等临时决定不再参加新闻发布,即时返回家乡。

  2月26日上午9:30,两改发布会地址后,两名民选村官代表山西大同的龚占英、山东招远的王成厚终于出现在北师大东门一侧的十二橡树咖啡馆。他们现场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款的修改意见。

  村官们最关注的是现行《村组法》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官龚占英表示,但在实际中指导与干预的界限很模糊,乡镇政府常常假借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名,行非法干预自治之实。甚至于明显的干预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往往使乡镇党委及政府对滥用手中的权利对村民自治的违法干预很难受到法律制裁。

  村官们一致建议,明确界定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女村长看不到村里财务章和账本

  “对乡镇党委来讲,可以通过党的基层组织以领导的名义对村委会直接发号施令,以党支部的领导权代替村委会的自治权直接行政。村委会自治权被彻底剥夺,也就失去了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的实质,同时制造村支两委矛盾,也是长期以来一直无法有效彻底解决的一系列村治乱象的根源所在。”龚占英说。

  龚占英来自于大同市东的文瀛湖畔。这里有一个村庄叫西骆驼坊村,全村有600多户居民,2500口人,耕地4500余亩。地势平坦,土地肥沃。1976生的龚占英是村主任。

  她说,她当村主任,完全是逼出来的。

  2005年5月28日,西骆驼坊村两天共抓走38人,其中有4人被刑事拘留,18人被行政拘留,6人被重点追查。抓捕他们的理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给他们这个罪名的原因是他们因村委会村务、财务不公开,得到的高速公路征地及补偿不合理不到位等原因上访,全村人阻拦了高速公路的施工。

  家里最受影响的龚占英当时从外地打工归来,她萌发了自己选村长、维护村民们的利益的想法。2005年11月23日村委会换届选举,新一届村委会产生,龚占英当选新一届村委会主任。

  选举结束后,村委会依照法律程序推选出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村理财组长后,向镇里报送备案时需要加盖村委会公章,原任村会计却不盖公章,并说自己挣的是书记的钱,没有书记的话不能盖章。在1月17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与会者选出了新的会计。当村委会让原会计移交财务章和账本等时,原会计却拒不移交。

  “我这个村主任当的很失败,至今还是一个空架子。”2008年12月,村委会换届选举,龚占英再次当选。镇政府还是不组织移交等工作,村委会继续被架空。

  人大代表支持村官建议

  “我每个周六日都会到农村里去做免费的法律咨询,类似的事情遇到很多。”黑龙江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对村官们的建议表示支持,她将村官们的建议写到了自己的议案中。

  迟夙生表示,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中,只有选举和罢免同时得到保障,才能实现“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立法目的。

  迟夙生还建议对村组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较大的修改。该款力求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破坏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及时认定和解决。

  “目前在人大、政府两头管理的形式下,我觉得还将继续产生互相推诿。” 迟夙生说,人大的主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如果对村民举报的选举问题进行认定,就是进行了具体的行政操作,同时又没有相关部门监督人大的相关认定。

  迟夙生的建议很明确:此类事件只由政府认定,对政府认定不服的,村民可进入复议或者诉讼救济程序。

  他认为,相关条款的完整表述应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作出认定。村民对认定不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不作为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迟夙生说,这样一来,对破坏选举的举报就进入了诉讼程序,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切实施行,也是现代的选举理论的真正实施。(拾年)  

责任编辑:bingqi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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