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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详阐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监督制约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13日00:12
  中新网3月12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三场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今日晚间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回答中新网网友提问时阐述了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孙谦说,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对于行政权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首先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对此,孙谦介绍说,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就是这类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犯罪的发生与这个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权力有着必然内在的联系,

  孙谦举例说,一个官员犯罪了,但是他没有利用权力,就是普通的犯罪,比如伤害,这个不归检察机关管,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等这些利用权力的犯罪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起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这些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侦查这些犯罪案件来保障国家行政权正确行使。

  孙谦还表示,任何一个监督机制的作用都有一定的范围,都不是万能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各个层次,甚至有道德的,有纪律的,还有法律的,法律是最底线的,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刑事法律的时候,可以通过党政纪处分或道德准则来谴责,超越这个底线,达到犯罪程度了,检察机关就代表国家对他进行刑事追诉,一方面停止他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通过这样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正确行使。

  此外,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权的监督还体现在:

  ——对行政机构和行政权范围的,比如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构的活动,也有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体现在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错误的行政案件判决有权提出抗诉。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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