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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和责任心?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3月13日21:18

  如何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和责任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三个方面的变化,切中了我国选举的积弊,解决了选举的实质公平与公正问题。从宏观意义上说,它是中国政治日趋理性的重要进步标志;从技术层面看,它则可以重构选举生态,极大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和责任心。

  我是一个30多岁的成年人,是拥有完整权利的公民,但从年满18岁直到今天,我只参加过一次选举,并且是在很不愉快中半路废止的。

  那天我正在值班,领导让我赶紧去“完成个政治任务”。直到领了选票,我才知道那是选举县人大代表。不过,因为对选票赫然列着的几个名字,我一个都不认识,就拒绝选他们,最后竟被领导呵斥一句“不懂规矩”,然后一把抢过选票,叫别人替我打了圈交差了事。从那以后,我对“选举”犯下了恐惧症,一方面觉得那是自找麻烦的事情,不如躲着,反正选和不选都一个样;另一方面,我这么些年来辗转多地,基本上被各地的选举者忘却了,除了2000年前后有个电话问我在不在家,方不方便填下选票,其他时间,我从来没被通知过行使选举权。

  现实中,和我一样对选举抱有恐惧心理、厌烦心理或者不屑心理的人其实不在少数。不管是高级知识分子,还是生活在最底层的农民,甚至连部分官员,不少人都对选举事务存在或多或少的抵触情绪。这些现象之所以存在,说到底,还是因为选举制度的漏洞和选举程序的问题。在很多的选举中,选民对候选人连谋面都未曾有过,更别说了解他。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很多选举都实行荒唐的等额选举———选举的本意,就是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对象中作出舍此择彼的决断,让人在没有选择余地的候选人中去“选择”,不是嘲弄是什么?

  选举本是期待借选举人之手进行政治表达,以合法地产生代言人和代行公共管理权力的政府,显然,它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治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的问题。只要形式上满足了选举的要件,政治的合法性就有了归属;但合理性问题却是民主政治中常常被忽略的问题,选举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不合理,就容易产生政治合理性的疑惑,继而影响政府的权威和效率,这种合理性,说白了就是公平和公正两个问题。在公平方面,选举权的平等和选举人的平等,是两个核心问题。前者是指选举权分配时以“人”为唯一衡量因素,如果将财富、地位、性别、身份等作为选举权分配的依据,就违反了“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因而构成了不公平;后者是指各种选举人在行使选举权时人格上的平等,它不因选举人的身份、地位和财富等而受到差别对待。在公正方面,选举人和候选人的会面,候选人对选举人的重视和尊重,让选举人在充分了解候选人之后再作有选择余地的抉择,是本质的公正。否则,光是从形式上像是选举,而实则是作秀,就违背了选举制度的本意。

  选举的公平和公正问题没有解决,直接影响着人们对选举的态度和积极性,继而影响选举的效率和政府的权威。多年以来,中国的选举制度有过多次修改和演进,但由于一些基本问题未得到解决,因此选民的积极性也一直不高。在这些问题中,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体现城乡之间的巨大不公,按照现行制度,四个农民的选举权只相当于一个市民的选举权;二是差额选举制度一直未真正全面推行;三是候选人与选民的隔离甚至隔绝,让选民非常不满。

  不过现在看来,这些招致选民不满的制度漏洞,也许很快就会成为历史。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草案还规定,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三个方面的变化,切中了我国选举的积弊,解决了选举的实质公平与公正问题。从宏观意义上说,它是中国政治日趋理性的重要进步标志;从技术层面看,它则可以重构选举生态,极大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和责任心。

  其实,无数国家的实践早已告诉我们,鼓励选民积极参与选举,不仅可以解决政府合法性问题,更能真正从最广泛的选民层面弘扬积极的政治伦理,提高广大选民对政府的认同意识和归属感,从而建立起真正权威、高效的民主政府。

  作者系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候选人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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