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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首例强奸预备犯罪案件起诉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17日09:55
  人民网西安3月17日电(杨彦、张允辉、王胜学)犯罪嫌疑人简某对马某利用裸照进行胁迫,本来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马某却未依法保护自己,而是伙同他人采取殴打、胁迫的方法进行报复劫财。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公诉了这起刑事犯罪案件。简某以强奸罪(犯罪预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而马某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据悉,2009年8月,17岁的女学生马某与22岁的男青年简某在网上认识。马某因想当平面模特急需500元钱报名费但家人不支持,便将此事告知了简某。简某答应借给马某500元,但要求马某以身体交换,马某便同意了简某的要求。两人在性关系过程中,简某用手机偷拍了马某两张裸照,许诺第二天借钱给马某。此后马某向简取借,多次均被推脱。马某知道被骗,便不再理睬简某。9月初,简某为了再次和马某发生性关系,多次约马某出来,马某都不同意。简某便打电话威胁马某:“如果不来,就把你的裸照发布到网上,并发给你的家人、同学、朋友。”马某听后很害怕,便将此事告诉男同学张某、杨某,三人商量将简某手机抢来删掉照片,再打简某一顿。准备好工具后,三人到简某家村庄附近的大学门口将简某约来,张某、杨某抓着简某的头发,用绳子套着身子拉到路边树林,捆绑殴打后抢走手机和身上的125元现金,并向简某索要10000元现金作为马某的精神损失费。张某随简某到其家里取钱后,简某呼喊求救,和堂哥抓住张某、拿回现金后,将张某交公安机关。

  经法院依法判决认为:简某利用所拍裸照威胁马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属犯罪预备。张某、杨某、马某使用捆绑殴打、胁迫的方法强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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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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